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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无财产执行,债权人权益如何保障?两起股东责任纠纷案给你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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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02 · 1204人看过
导读:最近和一位律师朋友聊天,了解到两个很有代表性的案件。在如今的商业环境中,公司债务问题频发,债权人常常面临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的困境。这两个案例就涉及到公司无财产执行时,债权人该如何维权,相信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

案例一:股东责任穿透保障债权人权益

本案由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吴天成律师代理。吴天成律师是该律所股权与财税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合伙人律师,执业以来年均承办案件近百起,有着深厚的庭审实战经验。他长期专注于疑难执行案件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激活与突破,在民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有着独到的专业优势。

近期,卢某持有对某公司的生效债权判决,但在强制执行时,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卢某的债权几乎陷入绝境。吴天成律师接受委托后,没有局限于原判决执行框架,而是深入梳理公司资本结构与历史沿革,发现股东张某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于是将公司与张某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之诉。依据相关法律,当公司无财产清偿债务且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时,债权人可请求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清晰的法律规定和充分证据面前,被告方主动和解,全额归还了卢某的本金。

案例二:认缴即担责:一份身份信息背后的股东责任

同样是吴天成律师代理的案件。某有限公司将朱某、刘某、肖某等股东诉至法院,主张他们未履行出资义务,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肖某以工商内档非本人签字为由抗辩。但吴律师抓住关键,肖某在认缴出资时提供的身份证在所称“遗失”前一直有效。根据法律,股东资格认定综合多因素,身份证有效使用可佐证股东身份及认缴承诺。我国实行认缴制,认缴出资是严肃承诺,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认定肖某股东资格,判决其承担责任。

法律干货

1.关注股东出资义务:当公司无财产执行时,债权人可审查股东是否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若未履行,可依法向股东追索。

2.认缴并非无责:在认缴制下,股东认缴出资是法律承诺,不能随意逃避出资责任。

3.保存关键证据:在商事活动中,要妥善保管与身份、承诺相关的文件,这些可能成为维权的关键证据。

结语

通过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在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时,只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就能找到解决办法。无论你是债权人还是股东,都要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吴天成律师凭借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解决了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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