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讲解
本案由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朱秀芳律师代理。朱秀芳律师毕业于宁波大学法学专业,是宁波东方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汇业建工委委员。她专注于劳动纠纷等法律领域,成功处理过上百件劳动纠纷案件,始终秉持“专业铸就信任,尽责守护权益”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可靠、有温度的法律服务。
2025年2月27日,缪X某入职某建设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然而,仅仅过了6天,也就是3月4日,公司就向缪X某发送《试用期辞退通知书》,以工作表现未达职位期望为由,决定于3月5日终止劳动关系。
缪X某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于是向宁波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因恶意辞退产生的损失及开具离职证明。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但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主张缪X某存在简历造假、未按公司规章制度考勤打卡、不服从工作安排等情形,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关系系合法解除。
缪X某收到法院传票后,委托朱秀芳律师和陈红燕律师处理此案。接受委托后,律师们与缪X某深入沟通,明确核心争议焦点为“公司解除与缪X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他们认为公司主张的解除事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确定以“驳斥公司解除事由的合法性,主张违法解除成立并维持仲裁裁决”为核心抗辩思路。
庭审中,律师针对公司主张的三大解除事由逐一驳斥。对于“简历造假”,缪X某的工作履历与社保参保单位可相互印证,且公司入职时未提出异议,现以此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未按规章制度考勤打卡”不属于《员工确认书》中“不符合录用条件”情形,且从工资支付情况看缪X某不存在无故缺勤;“不服从工作安排、未落实工作任务”,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已送达缪X某或由其制定,缺乏有效证据佐证。此外,公司在《试用期辞退通知书》中解除理由模糊,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审慎要求。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公司的解除行为构成违法解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需支付缪X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律干货
1.保留关键证据:劳动者要注意留存劳动合同、辞退通知书、工资记录、考勤记录等关键材料,这是维权的根本支撑。
2.明确举证责任:在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举证责任。若公司解除事由缺乏依据,劳动者可依法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
3.关注解除合法性:面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要聚焦解除行为的合法性审查,通过充分证据驳斥公司的不当理由。
结语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在劳动纠纷中,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遇到问题不要慌张,只要有充分的证据和正确的法律策略,就能维护自己的权益。朱秀芳律师执业多年,擅长劳动纠纷领域,就职于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地址在宁波市鄞州区泰康中路558号宁波商会国贸中心A座3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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