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建设工程纠纷 > 工程款纠纷 > 证据链助力,工程款结算下浮率争议仲裁案被申请人胜诉

证据链助力,工程款结算下浮率争议仲裁案被申请人胜诉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8 · 1857人看过
导读:本案申请人以政府函件和会议纪要主张工程款“不下浮”,杨龙律师接受被申请人委托,通过梳理证据形成完整链条,指出申请人主张无合同及法律依据,最终仲裁委驳回申请人请求。
证据链助力,工程款结算下浮率争议仲裁案被申请人胜诉

在法律实务里,证据就像一团迷雾,常常让事实认定陷入困境。在工程款结算下浮率争议仲裁案中,杨龙律师凭借对证据的细致审查和深入挖掘,成功为被申请人赢得胜利。杨龙律师自2017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逾800件,在建设工程领域经验丰富。

聚焦核心争议

接受委托后,杨龙律师迅速聚焦案件核心矛盾,即申请人主张的“工程款不下浮”有无合同及法律依据。他全面查阅案卷材料,明确了三个争议焦点:《补充协议》是否变更原合同下浮率结算条款;政府函件和会议纪要中“进度款不下浮支付”是否等同于“结算款不下浮”;申请人主张的“合同价款变更”是否违反《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

梳理证据链

杨龙律师团队系统梳理涉案全部证据。他们仔细研究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等文件,发现招标文件及《总承包合同》明确约定工程款计算需适用下浮公式,下浮率是中标文件核心内容。《补充协议》签订目的是解决付款矛盾,附件仍明确按原下浮公式计算,申请人协商时未提异议。联合体内部施工合同也印证申请人认可下浮结算。对于政府函件和会议纪要,他们深入分析,指出函件无变更合同效力,会议纪要中“进度款暂不下浮”是临时措施,后续会议明确“结算按原合同执行”。同时,申请人主张的变更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应属无效。

庭审核心抗辩

仲裁庭审中,杨龙律师围绕证据和法律依据提出核心抗辩。他指出原合同及补充协议未取消下浮率约定,申请人混淆概念;进度款支付方式和结算标准不同,政府文件“进度款暂不下浮”不能推导结算无需下浮;申请人主张的变更违反法律规定,应按中标合同约定结算;前21期进度款按下浮率支付,申请人未异议,印证双方共识。最终,广州仲裁委员会采纳了杨龙律师的全部抗辩意见,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申请,被申请人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网站地图

更多#建设工程纠纷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