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介与执业背景
胡多兵是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2017年开始执业。他毕业于江苏警官学院,接受过系统专业的法学理论教育。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件,在债权债务领域深耕,办理相关案件百余件,其中合同买卖案件占比约70%,在合伙、婚姻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实践。
承揽合同纠纷执行案背景
嘉兴XX公司与昆山市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XX县人民法院作出的(XXXX)浙0XXX民初1XX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昆山市XX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嘉兴XX公司委托陈X、实习律师胡多兵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XX年X月X日,法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包括支付价款、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及案件受理费。
推动执行程序进展
执行立案后,法院于20XX年X月X日向被执行人昆山市XX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和传票,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然而,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也未按传票要求到法院接受执行调查。在这个过程中,胡多兵律师协助申请执行人跟进执行进展。
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苏E×××××小型汽车一辆并办理了查封手续,但未实际扣押。同时,法院委托被执行人注册地法院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采取执行措施与程序终结
鉴于被执行人昆山市XX公司拒不履行又未申报财产,法院对其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法院将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嘉兴XX公司,申请执行人表示没有异议。最终,依照相关规定,法院裁定终结本案(XXXX)浙0XXX执4XX号案本次执行程序,但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胡多兵律师在整个案件的执行过程中,陪伴当事人经历各个环节,让案件按照法律程序正常推进。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