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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西宁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律师助力当事人庭外和解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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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8 · 161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斌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289人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青海常念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301202410783457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5597120254
代表案例:3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办理了大量诉讼案件,在长期的工作时间中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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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青海常念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李斌,20XX年执业,服务于青海、西宁地区。他承办案件超344件,在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等领域经验丰富。此次在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中,他作为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助力当事人庭外和解,被告主动支付赔偿款。
青海西宁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律师助力当事人庭外和解获赔偿

律师简介

李斌是青海常念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20XX年开始执业。他毕业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本科学历。其联系地址为青海省西宁市XX区时代大道3号万科城33号楼22楼12213、12214室。李斌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44件,在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等领域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尤其专精于合同纠纷案件。此外,他还担任西宁市律师与惩戒委员会委员、西宁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等多个职务。

案件背景

原告四川XX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XXX食品有限公司因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产生纠纷。该案件由西宁市XX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为胡XX,委托诉讼代理人有山东XX律师事务所的吴XX和青海常念律师事务所的李斌,被告法定代表人为侯XX。

处理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案件于20XX年X月X日立案后,原被告双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进行了沟通。李斌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积极参与到案件处理中。经过努力,双方最终庭外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主动支付了赔偿款2500元。

案件结果

20XX年X月XX日,原告四川XX公司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主动支付赔偿款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准许原告四川XX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四川XX公司负担。此次案件的处理体现了李斌在处理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方面的实务能力,也为当事人解决了法律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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