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介
张书雯,天津瀚洋(津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自20XX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120XXXXXXXXX8250。她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服务于天津津南区,联系地址为咸XX镇南环路与紫江路交口东南侧滟澜山苑35-底商8号。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百件,尤其在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等领域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
案件背景
20XX年X月,原告张XX与被告李某某因承包工程相识。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分三次完成出借,双方口头约定被告支付利息3,000元。20XX年XX月,被告通过微信偿还10,000元,并备注“还差23,000元”,此后未再还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后诉至法院。原告委托张书雯律师代理本案,主张被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20,000元、约定利息3,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LPR标准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
律师工作
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张书雯律师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对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电子证据进行了系统梳理。这些证据有效证明了双方之间的借贷事实以及被告尚欠本金的情况。同时,律师在诉讼中明确区分了本金与利息的诉讼请求,为后续的诉讼进程做好了清晰的规划。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微信转账凭证、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能够证实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未偿还,对原告主张本金部分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3,000元利息,因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有明确利息约定,法院未予支持。不过,法院支持了原告要求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LPR标准计算利息的请求。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自20XX年X月XX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LPR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与公告费由被告承担423元。
案件启示
本案中,张书雯律师通过有效的证据梳理和清晰的诉讼请求区分,确保了原告核心债权获得法院支持,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本案也给出借人提了个醒,在借贷过程中应就利息约定保留明确、完整的书面或电子证据,以增强债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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