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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劳动工伤案:律师锁定公司主体,助劳动者获双倍工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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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8 · 1074人看过
导读: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陈步青,2022年执业,专注民商事业务,擅长处理劳动工伤等纠纷。执业来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在XX工伤案中,面对公司“个人雇佣”的抗辩,其通过梳理证据、有力论证,为劳动者维权。

律师简介与业务专长

陈步青律师是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拥有大学本科学历,自2022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201202210482512。他专注于民商事业务领域的法律事务,具备较强的综合业务能力和疑难复杂案件的综合处理能力,擅长处理劳动工伤纠纷、民商事诉讼业务、婚姻家事纠纷等,执业以来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

工伤案争议焦点

在XX工伤案件中,被告黄XX于XXXX年X月X日受原告XX某物流有限公司法代表人曹X招用,从事货车驾驶工作。XXXX年X月XX日,被告在送货途中受伤后不再上班。被告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仲裁裁决支持了被告的请求。原告不服提起诉讼,坚称被告系曹X个人雇佣,与公司无关,试图以此规避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若此主张成立,被告将无法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维权之路将困难重重。

律师办案策略

接受委托后,陈步青律师明确本案核心是证明被告与原告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非与法定代表人个人的雇佣关系。他系统梳理了全部证据,包括曹X通过微信向被告发放工资的转账记录、被告被拉入“某物流交流群”的微信群记录、被告日常接受工作安排的沟通记录、原告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曹X为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被告的工作内容与原告经营范围的重合情况等。

庭审有力论证

在庭审中,陈步青律师针对原告的“个人雇佣”抗辩展开有力法律论证。他指出,曹X作为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东,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受,且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曹X曾向被告明示其用工系个人行为;被告被拉入指向原告公司的“某物流交流群”,说明已被纳入公司管理体系;被告的工作是原告业务组成部分;工资发放和工作安排体现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从属性。他还一连串追问,让原告的抗辩显得苍白无力。

案件最终结果

法院审理完全采纳了陈步青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书认定被告与原告之间有较强的人格、经济、组织从属性,原告未能举证曹X已向被告明示其用工系个人行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自XXXX年X月X日至XXXX年X月XX日存在劳动关系,原告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13980元,为当事人后续主张工伤待遇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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