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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劳动工伤纠纷:跨区域案件处理展现律师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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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8 · 1226人看过
导读: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陈步青律师,2022年执业,专注民商事业务。执业以来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此次处理一起跨区域工伤待遇争议案件,用人单位注册地在山东,劳动者在江苏句容受伤,陈步青律师制定策略,推动案件成功调解。

一、律师背景与案件情况

陈步青律师是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大学本科学历,2022年开始执业。他专注于民商事业务领域,具备较强综合业务能力和疑难复杂案件处理能力,尤其在劳动工伤纠纷方面有丰富经验,执业以来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此次他接手的是申请人赵XX与被申请人山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伤待遇争议案件。赵XX在被申请人公司工作时受伤,经认定为工伤且鉴定为十级伤残,因被申请人未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赵XX提起仲裁请求。

二、跨区域案件的复杂性

这是一起跨区域工伤待遇争议案件,用人单位注册地在山东,劳动者在江苏句容工作受伤。这种异地用工、异地工伤的情形,给维权增加了程序上的复杂性。当事人赵XX因工致十级伤残,急需获得赔偿以解决生活困难,尽快拿到款项成为最迫切的需求。

三、诉讼策略制定

陈步青律师深知,跨区域劳动争议如果走完完整的仲裁、诉讼程序,将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对受伤劳动者极为不利。为此,他制定了“快速调解、分类处理”的诉讼策略,将工伤保险待遇分为两类处理:一类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另一类是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如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

四、证据准备与法律依据

在证据准备阶段,陈步青律师系统梳理了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工资记录、医疗记录等关键材料,为每一项诉求都准备了充分的法律依据。他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等规定,精确计算出申请人应得的各项待遇。

五、仲裁庭上的调解方案

在仲裁庭上,陈步青律师与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进行了多轮沟通。他一方面向对方阐释法律规定,指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另一方面,他创造性地提出了“分轨处理”的调解方案:由被申请人支付的2950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由被申请人直接支付;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则由双方共同配合办理申领手续,报销所得归申请人所有。

六、案件最终结果

本案经句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申请人自调解书签收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共计29508元;双方自调解书签收之日起10日内共同为申请人办理工伤待遇申领手续,所得款项归申请人所有;申请人获得上述款项后,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这一结果基于相关法律规定,高效、彻底地解决了跨区域工伤待遇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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