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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阳江组织卖淫罪案件:律师凭实务经验精准辩护获法院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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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8 · 1401人看过
导读:唐观红律师2021年开始在广东阳江执业,累计承办案件逾300件,刑事领域超百件。曾在阳江中院刑庭工作五年,熟悉刑事案件程序等。此次在组织卖淫罪案件中,为被告人团X辩护,从多方面提出从轻处罚及适用缓刑意见获法院采纳。

一、律师背景与执业情况

唐观红是广东阅文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2021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4417202211502581。她毕业于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曾在阳江市中级人民法刑事审判庭工作五年,对刑事案件程序、法律法规以及审判实务十分精通。执业以来,已累计处理各类诉讼案件逾百件,承办案件逾300件,其中刑事领域案件上百件。此外,她还担任江城区岗列街道司㙟村、漠阳湖社区、江湾社区村居法律顾问等多项社会职务。

二、组织卖淫罪案件详情

阳江市江城区检察院以江检刑诉(XX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X、团X犯组织卖淫罪。为非法牟利,被告人林X自XXXX年X月开始组织妇女在阳江市XX区从事卖淫活动,XXXX年X月起组织多名越南国籍妇女卖淫。被告人团X明知林X租赁房屋用于组织卖淫活动,仍帮助其租赁多间出租屋。林X通过微信招揽嫖客,安排卖淫X提供服务并收取嫖资。XXXX年X月X日,民警查获多名卖淫X、嫖客,抓获林X、团X,并缴获手机十台。经统计,XXXX年X月至XXXX年X月,林X非法获利约XXX,XXX元。

三、律师辩护策略

被告人团X的辩护人唐观红对公诉机关指控团X涉嫌组织卖淫罪的定性无异议。她认为团X是听从林X安排租赁房屋并使用林X注册的支付宝、微信账号收款,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同时,团X是初犯、偶犯,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且其尚处于哺乳期,可对其适用缓刑。唐观红还向法庭提交了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

四、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X、团X无视国家法律,组织他人卖淫,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团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减轻处罚。被告人林X、团X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从宽处理。综合考虑被告人团X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以及是哺乳期的妇女等因素,可对其适用缓刑。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林X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团X的量刑建议予以调整,认可了唐观红律师提出的团X是从犯、认罪认罚可适用缓刑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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