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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故意伤害罪案件:律师凭借丰富实务经验助力当事人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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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8 · 1565人看过
导读: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赵磊律师自2009年执业以来,所在律所承办刑事案件数千件。在杨X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中,赵磊律师所在团队提出合理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采纳,杨X获缓刑判决。展现了赵磊律师在沈阳刑事辩护领域的实务能力。

一、律师简介与团队实力

赵磊,执业证号为12101200910278963,自2009年开始在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执业,其联系地址位于浑南区营盘北街7-2号招商局大厦A座2006室。赵磊担任辽宁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第六届理事会理事、辽宁省经济文化发展促进会常务理事以及沈阳市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在他的带领下,行仁律师事务所已承办刑事案件数千件,在多类重大、复杂、知名案件中取得突破性成功。

二、故意伤害罪案件详情

沈阳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和检公诉刑诉(20XX)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犯故意伤害罪,并于20XX年X月XX日向法院提起公诉。20XX年X月XX日17时许,杨X在沈阳市XX区XX公交车终点附近,因琐事与被害人马X产生口角,其妻子吕X与马X发生撕扯并倒地,随后杨X将马X打伤。经鉴定,马X肋骨骨折程度为轻伤二级,左肘部擦伤未达轻微伤标准规定。20XX年X月XX日杨X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此外,杨X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对其表示谅解。

三、律师辩护与法院判决

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作为杨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同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法院经审理认为,杨X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杨X经传唤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能够主动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杨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

此次案件的成功处理,体现了赵磊律师及其所在团队在沈阳故意伤害罪等刑事案件辩护中的实务经验和应对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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