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合同纠纷
丁婷律师自2023年开始执业,服务对象主要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人,工作方式侧重诉讼。在民商事合同纠纷领域经验丰富,处理过多起复杂案件。
在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合伙合同纠纷中,原告薛XX、被告冉某某与第三人邵某某自2019年起存在合伙关系,但未签订书面协议。2025年1月,薛XX以合伙合同纠纷起诉冉某某,主张2685吨玉米系合伙财产,冉某某售卖后未分配货款,要求支付应得合伙所得及利息。
丁婷律师作为被告冉某某的代理人,首先精准定位争议核心,明确本案关键在于“合伙未清算状态下能否径直分割财产”,并制定了“否定举证效力+主张滥用诉权+援引法律规定否定分割合法性”的三层抗辩策略。律师团队深挖证据关联,发现薛XX曾就部分案涉货物提出相反主张,存在滥用诉权嫌疑。同时结合另案生效判决确认的“合伙未清算”事实,论证薛XX举证不足以支撑其诉讼请求。此外,律师深入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伙财产的规定,向法院说明合伙财产分割以清算为前提,合伙合同终止前不得分割。最终,法院采纳全部抗辩意见,驳回薛XX全部诉讼请求,避免了被告承担232万余元的不当付款责任。
企业破产纠纷
在企业破产纠纷方面,丁婷律师同样表现出色。曾担任哈巴河某矿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所属成员,处理破产事务。
哈巴河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某矿业公司因经营不善,于2019年7月14日被裁定受理破产清算。2022年5月12日,原告阿XX以恢复原状纠纷起诉该公司,主张其在20072021年占用80.2亩草原进行探矿及建设,要求支付草原使用补偿费77152.4元,拆除建筑并恢复植被。
丁婷律师作为被告某矿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一时间梳理案件核心事实,发现关键突破口在于程序合法性。某矿业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而阿XX在申报债权后又提起个别清偿诉讼,违背“公平受偿”原则。律师精准援引《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债权人应通过债权申报等程序主张权利。从程序和实体两个维度构建抗辩体系,程序上强调个别清偿诉讼违法,实体上对补偿费计算等提出异议。最终,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阿XX的起诉,保障了破产企业及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了破产清算程序的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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