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合同纠纷
魏宪合自2010年开始执业,主要服务于西安、咸阳等地的企业和个人,处理合同纠纷时侧重诉讼。在某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西省分公司与冯X某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冯X某作为原告,保险公司作为被告。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公司以冯X某投保时未如实告知高血压病史为由拒赔并解除合同是否合理。
魏宪合作为冯X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一审中指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就健康事项进行具体询问,且冯X某投保时已61岁,高血压属常见病,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恶意隐瞒。一审法院采纳该意见,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中魏宪合继续围绕询问义务的履行、证据证明力等核心问题展开辩护。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向冯X某支付保险金125,745元(已扣除退还保费)。
解决建工纠纷
在建设工程领域,魏宪合也有丰富经验。在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公司)与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X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xx公司为原告,XXX司为被告。争议焦点是涉案合同是否有效,XXX司是否应支付工程款。
一审中,xx公司提交相关协议及结算单主张工程款,XXX司提交证据主张合同无效、已付款项应计入总额。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分包合同关系,XXX司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XXX司不服上诉,二审期间,xx公司提交支付宝截图证明签约负责人为马X。魏宪合作为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证据交换和质证。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XXX司应支付工程款584313元及相应利息。
应对劳动工伤
在劳动工伤方面,魏宪合也展现出专业能力。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某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与某某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诉讼案中,门诊部为原告,社保中心和人社局为被告。争议焦点是门诊部为职工姬XX缴纳工伤保险并申请停保后,姬XX在停保当月发生工伤,两被告以“停保后发生工伤”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是否合理。
魏宪合作为门诊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主张门诊部已为第三人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停保操作次月生效,当月工伤保险关系持续有效。围绕缴费事实、社保业务操作规则及《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组织证据并发表代理意见,针对两被告的职权依据、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进行系统性质证与辩论。最终法院撤销两被告作出的《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意见》及《复查答复》,责令社保中心重新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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