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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合同纠纷与刑事辩护等魏宪合律师专业服务助当事人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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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5 · 1899人看过
导读:魏宪合律师自2010年起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他擅长各类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核心业务领域。累计办案超2000多件,在多起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结果,如在保险合同纠纷中为当事人争取到125745元保险金,在建设工程纠纷中为当事人追回584313元工程款及相应利息。
西安合同纠纷与刑事辩护等魏宪合律师专业服务助当事人维权

专业背景与执业理念

魏宪合律师自201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十余年,累计办案超2000多件。他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拥有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其持有执业证号为16101201010555935。魏宪合律师不仅是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还担任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西安市长安区劳动仲裁委兼职仲裁员

他的核心执业范围包括各类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魏律师凭借出色的表现赢得了众多荣誉和认可。他始终秉持“律师这行,本质是个手艺活。靠专业吃饭,凭良心做事,对得起委托,睡得好觉!”的执业理念,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根本出发点,认真严谨、精益求精地处理每一个案件。

核心领域案例/服务展示

合同纠纷领域:

20XX年,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西省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X某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冯X某在业务员推荐下购买终身寿险,后因脑梗死等疾病被鉴定为身体高度残疾,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冯X某投保时未如实告知高血压病史为由拒赔并解除合同。案件核心争议点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就健康事项进行具体询问以及冯X某是否存在恶意隐瞒。魏宪合律师代理冯X某指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就健康事项进行具体询问,且冯X某投保时已61岁,高血压属常见病,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恶意隐瞒。一审法院采纳该意见,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中魏宪合律师继续围绕询问义务的履行、证据证明力等核心问题展开辩护。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应向冯X某支付保险金125,745元(已扣除退还保费),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承担。

20XX年,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X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xx公司与XXX司签订《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协议书(外架)》,完成施工并结算后,XXX司未全额支付工程款。XXX司主张涉案合同系挂靠人马X伪造印章签订,合同无效,且xx公司已知马X挂靠事实,应直接向马X主张权利;xx公司则主张合同真实有效,XXX司应依约付款。一审中,xx公司提交了相关协议及结算单主张工程款,XXX司提交《挂靠协议》、付款凭证等证据。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分包合同关系,XXX司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XXX司不服上诉,二审期间,xx公司提交支付宝截图证明签约负责人为马X。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XXX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584313元及相应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由XXX司承担。

劳动工伤领域:

2023年,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原告某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因不服被告某某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作出的《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意见》及被告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复查答复》提起的行政诉讼。原告为职工姬XX缴纳了2023年11月工伤保险,并于当月21日申请停保(次月生效),姬XX于11月27日发生工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八级伤残,两被告以“停保后发生工伤”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魏宪合律师代理原告提起诉讼,主张原告已为第三人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停保操作次月生效,当月工伤保险关系持续有效。律师围绕缴费事实、社保业务操作规则及《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组织证据并发表代理意见。最终法院撤销两被告作出的《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意见》及《复查答复》,责令被告社保中心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原告的待遇申请重新作出处理,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社保中心负担。

结尾

魏宪合律师凭借十余年的执业经验、扎实的专业知识和独特的执业理念,在合同纠纷、劳动工伤等多个领域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他累计处理超2000多件案件,为当事人挽回了大量经济损失,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未来,魏宪合律师将继续以专业、负责的态度,为更多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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