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背景与执业理念
姜远波律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专业,获得学士学位,后又在南昌大学取得工商管理专业硕士学位。自2010年起,他开始在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4419201010636946。其所在的律所位于东莞市南城街道东莞大道430号浙商大厦1栋3105-3106。姜远波律师秉持“熟练、灵活运用法律知识合理规避风险,满足您多元化的需求,实现您的利益”的服务宗旨,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众多客户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他还是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七届劳动法委员会委员,这足以证明他在法律领域的专业能力和行业认可度。
丰富的办案经验
执业至今,姜远波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500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在刑事领域,他深耕多年,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尤其专精于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职务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案件,此类案件占比约70%。在婚姻、公司纠纷、劳动争议纠纷领域,他同样具备突出的专业能力,承办案件达1000多件,对该领域的法律知识十分熟悉,积累了丰富的办案技能。
处理盗窃罪罪轻辩护案件
姜远波律师曾代理周X盗窃罪一案进行罪轻辩护。被告人周X(曾用名周x)因涉嫌盗窃罪,于20xx年x月x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x月x日被逮捕。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x)x号起诉书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号为(x)粤x刑初x号。
经调查,20xx年x月下旬,周X预谋盗窃深圳市某电工电子制品有限公司的手机软性排线板。他伙同多名同案犯,通过询问仓库货物存放情况、获取并仿造公司高管签名放行条、协助同案犯进入厂区等方式,于x月x日晚窃取该公司108箱手机软性排线板成品并销赃,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910010元,属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周X因该案于20xx年被列为网上在逃人员,20xx年x月在湖北省某地被民警抓获并押解回深圳调查。公诉机关指控周X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周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与主要犯罪事实予以认可。
姜远波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开展辩护工作。他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周X,全面了解案件发生的背景、具体经过、周X的主观认知及归案后的悔罪态度。同时,他仔细查阅本案卷宗材料,对在案证据、案件事实细节及公诉机关的指控要点进行逐一梳理。结合盗窃罪的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裁判规则,制定了针对性的罪轻辩护策略。
在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时,姜远波律师到庭为周X进行辩护,并当庭提出多项罪轻辩护意见。他指出被告人周X系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此次系首次实施犯罪行为,可酌情从轻处罚;周X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良好,符合《刑法》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周X参与本案犯罪时刚年满十八周岁,心智尚未完全成熟,社会阅历匮乏且法律意识淡薄,受外界因素影响实施犯罪,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本案被盗货物的价值认定依据存疑,不能仅以被害单位单方面提交的发票作为犯罪金额的唯一认定依据,涉案犯罪金额存在认定不清的情形。
庭审中,姜远波律师就上述辩护意见与公诉机关展开了充分的质证和辩论,着重向法庭阐述周X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结合其犯罪后的悔罪表现,恳请法庭综合全案情况对周X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深圳市某人民法院对本案全案证据进行当庭质证、审查后,依法作出裁判。法院认定被告人周X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对姜远波律师提出的周X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涉案犯罪数额的相关辩护意见,因被害公司提交的发票、货物订单与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建议相互印证,法院未予采信。法院认可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周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周X退赔涉案两家电工电子公司各人民币455005元;扣押的涉案外国银行卡一张依法予以没收;扣押的涉案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7300元,优先用于退赔被害人损失,剩余部分用于财产刑执行。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人周X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原审法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姜远波律师在面对复杂的刑事案件时,能够迅速理清案件脉络,制定合理的辩护策略,并在庭审中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能力,为被告人争取合法权益。他在处理各类案件时,始终以专业、负责的态度,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在未来的执业生涯中,相信姜远波律师将继续凭借其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为更多客户解决法律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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