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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南宁刑事律师推荐,擅办涉黑涉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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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1 · 1366人看过
导读:陈俊全律师自2017年执业至今,就职于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他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其深耕刑事、民事领域,累计承办案件超1000件,其中刑事案占比约70%。成功案例有林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获不起诉、李某涉黑案最终只定寻衅滋事罪等,擅长刑事辩护。

律师基本信息

陈俊全律师就职于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自2017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450xxxxxxxx74722,服务地区为南宁,其所在律所联系地址为南宁市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栋5楼501。他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硕士学位。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陈俊全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其深耕于刑事领域和民事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尤为专精于刑事案件,刑事案件占比约70%,同时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他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担任社会职务

陈俊全律师在行业内担任多个重要职务。他是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这表明他在刑事法律专业领域以及公益法律服务方面得到了行业的认可。同时,他还担任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体现了他在母校校友组织中的影响力。此外,他还是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积极参与监狱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为维护监狱秩序和社会稳定贡献力量。

重要经验总结

在陈俊全律师的执业生涯中,有多个典型案例值得关注。林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陈俊全律师的辩护下获不起诉。李某涉黑案,最终经过辩护只构成寻衅滋事罪,为当事人争取到更有利的结果。杨某故意伤害罪案,同样在陈律师的努力下,杨某获不起诉。陈某猥亵罪案,陈某最终获得缓刑。这些案例充分展示了陈俊全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

蒙X寻衅滋事罪案例详情

公诉机关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包括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等多人,均涉嫌寻衅滋事罪。其中,蒙Xx于20xx年x月5日被刑事拘留,20xx年x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化瑶族自治县看守所;唐XX、卢Xx等被告人也有类似的羁押情况。陈俊全律师担任被告人蒙Xx的辩护人

大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2月4日2时许,被告人蓝xx在大化县大化镇新化XX“布xxx”门前对乘坐小电动车路过的被告人蒙X、韦X和韦Xx(另案处理)、韦Xx吹口哨,引发双方冲突。蒙X、韦X等人手持碎砖块到“布xxKTV”门口与蓝xx等人发生争吵,被韦X劝阻离开后,唐XX、蒙Xx、蒙Xx、蓝xx出“布xxKTV”大门到公路边与蒙X、韦X等人对峙,双方发生斗殴。斗殴造成蒙Xx、韦X、韦Xx、韦Xx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持械积极参加斗殴,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对蒙Xx、唐XX、卢Xx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对蒙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对蓝xx、蒙Xx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对韦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蒙Xx对指控事实、罪名无异议,但认为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过高。其辩护人陈俊全律师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首先,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本案起因是蓝xx酒后辱骂、挑衅路过的蒙X等人,导致蒙X等人从电动自行车上摔落,进而引发争执,蓝xx等人与蒙X等人素不相识,蓝xx的行为属于“无事生非”。蓝xx等人纠集人员是为了寻求刺激、争强好胜,并非针对特定人员打击报复,且殴打时间不长,虽持有器械但未实际使用,说明殴打行为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其次,蒙Xx具有以下量刑情节:案发后,蒙Xx在案发现场等待并配合民警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蒙Xx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蒙Xx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蒙Xx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考虑到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若本案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建议对蒙Xx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其他被告人唐XX、卢Xx等对指控事实、罪名无异议,但均认为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过高。卢Xx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理由与蒙Xx的辩护人一致,且卢Xx具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能够认罪认罚,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建议法庭从轻或减轻处罚,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被告人蒙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蒙X具有自首情节,应从轻、减轻处罚;蒙X一方人员并非事端挑起者,蒙X犯罪作用较轻,应认定为从犯;本案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蒙X犯罪情节较轻;蒙X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依法可从宽处理;对方斗殴人员对本案引发存在严重过错,建议法庭对蒙X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积极参加斗殴,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七被告人持械聚众斗殴,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共同犯罪中,七被告人作用和地位相当,均是主犯,其中蒙Xx、唐XX、卢Xx是作用相对较大的主犯,蒙X、蓝xx、蒙Xx、韦X系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案发后七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构成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七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七被告人分别对对方人员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具体判决结果为:被告人蒙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唐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卢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蒙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被告人蓝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蒙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韦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通过这起案例可以看出,陈俊全律师在刑事辩护中能够准确把握案件事实,依据法律规定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为当事人争取更有利的判决结果,展现了其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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