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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精准传达意见,法院采纳驳回员工高额加班费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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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1 · 1448人看过
导读:在新XX某轻工公司劳动争议案中,律师向法院提交意见,指出加班费计算基数应依合同,提成工资含加班对价。二审法院采纳观点,驳回员工16万余元加班费诉求,为企业减少损失。

在法律实践中,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的良性互动至关重要,而有效沟通与意见传达则是实现这种互动的关键。在新XX某轻工公司劳动争议案中,律师通过专业的沟通,成功将代理意见传导给司法机关

有理有据的书面表达

在本案二审中,律师为轻工公司撰写了清晰、有理有据的法律文书。明确指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中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1540元(新XX于田县最低工资标准),且每月工资中包含固定加班费1130元,涵盖工作日21:00前及休息日的制度性加班。同时,强调黄X提成工资总额明显高于其主张的加班费总和,提成工资已具有加班对价性质。这些观点在书面材料中条理清晰地呈现,为法院审理提供了明确的参考依据。

准确把握争议焦点

律师精准地把握了案件的争议焦点,即加班费计算基数和提成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对价。针对员工主张的139661元延时加班费及10203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律师依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反驳。强调应按照合同约定的1540元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而非员工主张的月平均工资9247元。同时,说明提成工资已充分考虑了加班因素,避免企业重复支付加班费。这种对争议焦点的准确把握,使得律师的意见更具针对性和说服力。

最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律师的观点。认定加班费计算基数应为合同约定的1540元,提成工资已具有加班对价性质,驳回了员工的加班费诉求,为企业减少经济损失16万余元。这一结果充分体现了律师有效沟通与意见传达的重要性,也为企业在劳动纠纷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成功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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