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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审查破迷雾: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担保责任认定难题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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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1 · 1852人看过
导读:本案原告与被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被告游XX面临担保责任争议。难点在于合同性质及担保有效性。律师通过审查款项流向、物权登记等证据,从多方面突破,为当事人争取权益。

在法律实务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常因证据繁杂陷入“事实认定困境”,各方对合同性质、担保责任等各执一词。此次,贵州维律(施秉)律师事务所的彭燕律师介入一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凭借扎实的证据审查与细节挖掘能力,为被告游XX展开有力辩护。

合同性质证据剖析

彭燕律师深入查阅案卷,聚焦款项流向与标的物权属。从款项流向看,原告未按售后回租要求向陈XX支付购车款,而是依《委托付款申请书》付至其他公司,背离“融物”本质。再查标的物权属,机动车登记证书显示案涉车辆早登记在东莞市XX公司名下,陈XX无处分权,所谓“售后回租”可能是虚假意思表示。彭燕律师据此指出,案涉交易实质为民间借贷关系,并非融资租赁,为后续论证担保合同无效奠定基础。

担保合同有效性审查

彭燕律师不放过任何细节,发现原告提供的《融资租赁合同》属格式合同。其中关于保证责任的条款未以加粗、标注等方式特别提示,违反格式条款提示说明义务规定。且合同签字页中“游XX”的签字非本人所签,根据法律规定,保证合同需保证人签字确认,原告未能证明游XX签署合同或追认担保保证关系不成立,游XX不应承担担保义务。

担保顺序与利息调整主张

彭燕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提出物的担保优先受偿。案涉车辆虽登记在XX公司名下,但陈XX为实际所有人及实质抵押人债权人应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同时,她指出合同约定的利息及罚息过高,租金构成中隐含的高额利息超出法定上限,超出部分应抵扣本金。通过申请责令原告提供首期款支付凭证,进一步查明资金流向,确保案件事实清晰。

虽法院最终未完全采纳彭燕律师关于合同性质及担保无效的观点,但她在证据审查与细节挖掘上的努力,为当事人减轻责任起到了一定作用。这也体现了法律人在复杂案件中,通过严谨的证据审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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