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执行难题
吴天成律师自202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他年均承办案件近百起,积累了丰富的庭审实战经验。其核心业务聚焦于疑难执行案件,尤其是针对已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的案件。吴律师不仅服务个人,也为众多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在执行案件处理上,既擅长诉讼手段,也会运用非诉策略来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
股东责任穿透案
当事人卢某持有对某公司的生效债权判决,但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卢某的债权陷入绝境。吴天成律师接受委托后,没有局限于原执行框架,而是深入梳理该公司的资本结构与历史沿革。他发现股东张某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便依法将该公司与股东张某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之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公司无财产清偿债务且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时,债权人有权请求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最终,在清晰的法律规定与充分证据面前,某公司与股东张某在庭审前置程序中主动提出和解,全额归还了拖欠卢某的本金,避免了后续漫长的诉讼程序,高效解决了纠纷。
认缴责任认定案
某有限公司将朱某、刘某、肖某等股东诉至法院,主张其因未履行出资义务,需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庭审中,肖某以“工商内档中并非本人签字”为由抗辩,否认自身股东资格与出资责任。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当工商登记档案中的签字存在疑问时,股东资格应如何认定。吴天成律师作为代理律师,没有局限于签字笔迹的争议,而是抓住“身份证有效期”这一关键时间节点。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股东资格认定综合考察多重因素,肖某在认缴出资时提供的有效身份证可佐证其股东身份及认缴承诺。我国实行认缴制,认缴出资额是股东的法律承诺,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依法认定肖某的股东资格,判决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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