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企业破产纠纷
丁婷律师执业至今处理了百余件案件,服务过数十家中小微企业,在企业破产业务方面经验丰富。某矿业公司因经营不善,于2019年7月14日被哈巴河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一案。2022年5月12日,原告阿XX以恢复原状纠纷为由将某矿业公司诉至法院,主张该公司在2007年至2021年期间占用其80.2亩草原进行探矿及建设,要求支付草原使用补偿费77152.4元,拆除承包草原上的永久性建筑并恢复草原植被。
丁婷律师接受委托后,精准把握破产程序核心规则,发现原告在申报债权后又提起个别清偿诉讼,不符合《企业破产法》确立的“公平受偿”基本原则。从程序和实体两个维度构建完整抗辩体系,在程序上论证破产清算期间个别清偿诉讼的违法性,实体上针对原告主张的补偿费计算年限、草原等级、补偿基数等提出异议。最终,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阿XX的起诉,维护了破产企业及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
解决合伙合同纠纷
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丁婷律师也展现出专业能力。原告薛XX、被告冉某某与第三人邵某某自2019年起存在合伙关系,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2025年1月,原告薛XX以合伙合同纠纷为由将被告冉某某诉至法院,主张2685吨玉米系合伙财产,被告售卖后未分配货款,要求支付其应得合伙所得及相应利息。
丁婷律师团队迅速梳理案件事实及证据,明确核心争议在于“合伙未清算状态下能否径直分割财产”,制定了“否定举证效力+主张滥用诉权+援引法律规定否定分割合法性”的三层抗辩策略。深挖证据关联,指出原告此前就部分案涉货物提出过相反主张,存在滥用诉权的嫌疑。精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伙财产的相关规定,明确合伙财产分割以清算为前提。最终,法院采纳了全部抗辩意见,判决驳回原告薛XX的全部诉讼请求,避免了被告承担不当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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