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执行难题
吴天成律师自2020年开始执业,现任职于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担任股权与财税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合伙人律师。他年均承办案件近百起,主要服务企业和个人客户,工作中侧重诉讼业务。其核心执业方向为疑难执行案件代理,尤其擅长针对已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的案件,通过多种法律途径帮助当事人重启执行程序,实现债权清偿。
股东责任穿透案
在卢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中,卢某持有对某公司的生效债权判决,但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因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卢某的债权几乎陷入绝境。吴天成律师接受委托后,没有局限于原生效判决的执行框架,而是深入梳理该公司的资本结构与历史沿革。他将维权矛头指向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张某,成功将该公司与股东张某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之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且存在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请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清晰的法律规定与充分的证据面前,被告方认识到难以推卸的法律责任。案件未及开庭审理,某公司与股东张某便在庭审前置程序的重压下,主动提出和解,最终与卢某达成协议,全额归还了拖欠已久的本金,高效解决了纠纷。
股东身份认定案
在某有限公司诉朱某、刘某、肖某等股东的案件中,某有限公司主张肖某等股东因未履行出资义务,需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庭审中,肖某多次以“工商内档中并非本人签字”为由进行抗辩,试图否认自身的股东资格与出资责任。吴天成律师作为代理律师,并未局限于签字笔迹的争议,而是敏锐地抓住了“身份证有效期”这一关键时间节点。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股东资格的认定综合考察出资意思表示、身份证明文件的提供、股东名册记载以及工商登记公示等多重因素。肖某本人在认缴出资时提供的身份证,在所称“遗失”之前一直处于有效期内,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用于工商登记的行为,已足以在法律上构成其同意认缴并接受股东身份约束的意思表示。最终,法院依法认定肖某的股东资格,判决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一案例体现了吴天成律师在处理复杂案件时,能够抓住关键细节,运用法律规定准确认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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