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法律顾问 > 诉讼指南 > 个人承包工程要担责?这场劳动争议案给出答案!还有公司拖欠工资咋追回?

个人承包工程要担责?这场劳动争议案给出答案!还有公司拖欠工资咋追回?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19 · 1933人看过
导读:最近,不少朋友都在为劳动纠纷问题发愁。有人在工地受伤后,几个被告互相推诿赔偿责任;有人被公司拖欠工资,不知如何追讨。今天就给大家分享两个真实案例,看看专业律师是如何帮助当事人解决难题的。

案例一:个人承包工程,不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本案由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刘欢律师代理。刘欢律师自2019年执业至今,是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累计承办案件已逾700件,尤其擅长各类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纠纷等领域。他坚守正义,竭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021年4月20日,泗县人民法立案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原告张XX要求确认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刘X对其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原来,泗县某工程由中国XX集团承包,其将工程三标段和二标段分别分包给新余XX和宿州某公司。2020年4月27日,张XX经介绍进入工地从事内墙粉刷工作,与刘X协商每天工资240元。5月5日下午,张XX在工地上从脚手架跌落摔伤,刘X垫付了医疗费。之后张XX找被告协商赔偿,被告们却互相推诿。

刘欢律师接受委托后,先到法院调取原告起诉书及全部案件材料,与当事人沟通了解情况后,书写答辩状递交法院。在审理中,刘欢律师抗辩刘X与张XX没有劳务关系,刘X只是带班,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应承担责任。最终,法院支持了刘欢律师的答辩意见。法院认为,新余XX作为工程分包方,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应对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中国XX集团和宿州某公司不存在违法分包情形,不承担责任;刘X属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也不承担责任。同时,因张XX未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其要求被告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案例二:公司拖欠工资追索劳动报酬

同样是刘欢律师代理的案件。原告蔡XX起诉被告宿州XX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蔡XX自2018年3月入职被告公司从事技术员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8月起,被告以经营困难为由拖欠工资至2021年9月。2021年10月4日结算,被告欠蔡XX工资77687元,并承诺了付款计划。但被告仅在2021年10月30日支付15000元,下欠62687元未付。

刘欢律师接受委托后,调取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确定被告,准备了拖欠工资明细单以及工作相关证明。庭审中,充分论证被告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最终,法院支持了蔡XX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蔡XX劳动报酬62687元。

法律干货

1.用工主体责任:建筑施工等用人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个人若只是带班,没有实际承包工程,一般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2.工伤认定: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需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否则法院可能不予受理。

3.工资追讨: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证据直接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按普通民事纠纷受理。遇到公司拖欠工资,要及时保留相关证据。

结语

通过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在劳动纠纷中,了解相关法律知识非常重要。遇到问题不要慌张,积极寻求法律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刘欢律师执业多年,在劳动争议等领域经验丰富,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位于安徽省宿州市泗县第一街16栋401室,大家如有需求可进一步了解。

网站地图

更多#法律顾问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