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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发票纠纷,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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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04 · 175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张居宽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24人 执业17年
律所: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8200910345144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3401820122
代表案例: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张居宽律师,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主任,团队负责人,男,汉族,南京大学法学院本科毕业,中共党员,省律协海商委员会委员,市律协金融委委员,淮阴区法学会理事,荣获省、市、区多种荣誉。 张居宽律师团队视野开阔、思维活跃、逻辑严密、作风稳健,擅长民商法(含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法、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等)、刑事辩护与非诉讼业务。秉承“不战而屈人之兵、先胜后战、一战而定”的办案理念,近年来,该团队辩护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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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某置业公司以某建设集团和某自然人未提供足额发票为由起诉,被告律师从合同义务、法律关系定性、主体资格精准抗辩,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16年,XX县人民法院内气氛紧张,一场关于建设工程发票的纠纷在此展开。原告某置业公司与被告某建设集团、某自然人剑拔弩张,双方各执一词,一场激烈的法律交锋即将上演。

纠纷起因

2012年,某置业公司与某建设集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由被告承建金湖名人世家相关人防地下室工程,合同固定总价为214XXXX3628元,实际由被告某自然人施工。然而,原告发现二被告仅开具XXX元发票,尚欠319XXXX4934元发票未提供,遂将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提供对应发票并承担诉讼费用

精准抗辩

被告方律师张居宽接受委托后,针对案件核心争议点展开精准抗辩。首先提出双方合同未约定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的义务,开具发票并非合同约定义务;接着指出开具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最后针对自然人被告,提出其并非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适格主体,原告起诉主体错误。

胜诉结局

法院于2016年11月立案,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3月再次开庭审理。被告律师张居宽全程参与庭审,充分发表代理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被告方律师的抗辩意见,认定原告要求开具发票的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张居宽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精准的抗辩策略,成功维护了被告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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