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日晚,新余市汉庭酒店516房间内,冷XX和杨X正在密谋着一笔毒品交易。他们商议出资7000元向廖XX购买55克冰毒,一场违法犯罪活动悄然展开。
毒品交易与案发
次日凌晨,杨X在王XX陪同下付款,廖XX交付了一包重35克的冰毒。然而,因数量和质量问题,王XX两次用冰糖冒充冰毒掺入毒品中,使重量变为49.11克。随后,廖XX在向日葵KTV被抓获,身上缴获冰毒8.99克;酒店房间内查获上述掺假的冰毒49.11克,王XX也在酒店房间被抓获。另外,2014年1、2月期间,刘XX多次向吸毒人员陈X、周X贩卖海洛因共计0.84克。
法庭辩护与判决
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樊梦怡律师作为被告人杨X的辩护人参与其中。樊律师指出,根据冷XX的供述,毒品是其主动提出购买,再与杨X商量,且杨X供述毒资是与冷XX一人一半,杨X在非法持有毒品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同时,樊律师认为杨X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两人在出资、付款等环节作用不同,但非法持有是一种客观持有行为,不宜划分主从犯,未采纳樊梦怡律师关于“杨X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过,法院采纳了“被告人杨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的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最终,被告人杨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其他被告人也分别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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