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3日,贾XX、王X终于拿到了购买已久的商品房钥匙,但交房时间比合同约定晚了近一年。这让他们十分不满,决定委托广西艾登律师事务所的何小艳律师,向开发商长安XX公司讨个说法。
业主维权起诉
2017年7月26日,贾XX、王X与长安XX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全部购房款后,却未在2017年12月28日前收到房屋。何小艳律师接受委托后,梳理案件事实,指导业主收集证据。业主提供了身份证、开发商企业信息、合同及付款凭证等,证明购房事实及开发商违约。他们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9325元。
开发商抗辩
庭审中,长安XX公司承认逾期交房,但辩称不应支付违约金。其称业主接房时与物业公司签订《入伙手续书》,同意免除部分物业费后不再追究逾期责任。此外,还提出施工期间受天气、节假日等因素影响,交房时间应顺延221天。何小艳律师针对开发商的抗辩逐一反驳,指出《入伙手续书》未涉及违约责任免除,且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告知停工义务,相关证据无法证明实际停工天数和原因。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合同有效,开发商逾期交房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开发商应支付违约金19218元。对于开发商的抗辩理由,法院均未采纳。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长安XX公司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19218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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