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背景介绍
陈俊全律师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硕士学位。自2017年开始在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积累了多年的执业经验。他不仅是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还担任着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以及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等职务。执业期间,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成功办理刑事、民事相关案件800余件,尤其专精于刑事案件,此类案件占比约70%,同时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上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他秉持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为众多客户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
典型案件成果
在陈俊全律师的执业生涯中,有多个典型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成果。例如林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陈律师的辩护下获不起诉;李某涉黑案,经陈律师辩护最终只构成寻衅滋事罪;杨某故意伤害罪案,同样在陈律师的努力下获不起诉;陈某猥亵罪案,被告人获得缓刑。这些案件充分展现了陈俊全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蒙X寻衅滋事案详情
公诉机关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起诉。2023年2月4日2时许,被告人蓝xx在大化县大化镇新化XX“布xxx”门前对乘坐小电动车路过的蒙X、韦X等人吹口哨,引发了后续的冲突。蒙X、韦X等人手持碎砖块到“布xxKTV”门口与蓝xx等人发生争吵,后双方发生斗殴,造成蒙Xx、韦X、韦Xx、韦Xx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公诉机关指控七被告人犯聚众斗殴罪,并认为他们持械积极参加斗殴,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七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依照相关法律从宽处理,公诉机关还给出了具体的量刑建议。
陈律师辩护策略
陈俊全律师作为被告人蒙Xx的辩护人,提出了一系列辩护意见。首先,他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从案件起因来看,蓝xx酒后在路边辱骂、挑衅路过人员,属于“无事生非”行为。蓝xx等人纠集人员是为了满足寻求刺激、争强好胜的心理,并非针对特定人员打击报复。而且他们殴打他人时间不长,虽持有器械但未实际使用,行为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
其次,陈律师指出蒙Xx具有多项量刑情节。案发后,蒙Xx在案发现场等待并配合民警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蒙Xx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且自愿认罪认罚。同时,蒙Xx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考虑到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若本案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建议对蒙Xx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案件最终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七被告人积极参加斗殴,聚众斗殴的行为造成四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七被告人持械聚众斗殴,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共同犯罪中,七被告人作用和地位相当,均为主犯,其中蒙Xx、唐XX、卢Xx是作用相对较大的主犯,蒙X、蓝xx、蒙Xx、韦X系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
不过,案发后七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七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且案发后分别对对方人员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
陈俊全律师在蒙X寻衅滋事案中,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辩护经验,为被告人争取到了相对有利的判决结果,再次彰显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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