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月律师自2013年开始执业,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2024年10月至2025年4月间,B某多次前往XXX参与游戏活动,通过微信转账向电玩社经理兑换游戏币,并利用具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进行赌博,还存在转卖游戏币给其他玩家的行为。2025年4月14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开设赌场罪对B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实体之辩:阻断罪名风险
在这个案件中,明月律师直击核心指控,援引“资金结算服务”的法律定义,结合B某陈述的“借还”行为模式,详尽辩驳其行为并非为赌博活动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她指出,B某的行为是玩家之间偶发的游戏币“拆借”,不属于对赌场经营的“辅助行为”,从犯罪构成根基上瓦解了开设赌场罪的共犯指控。同时,她主动防范次要风险,论证B某行为不构成赌博罪。通过剖析B某缺少“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要件,且无“组织赌博”的客观行为,彻底阻断其因参与赌博活动需承担个人刑事责任的可能性,明确“B某在任何罪名下均不构成犯罪”的核心辩护观点。
证据之疑:动摇证据根基
明月律师着重关注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她指出《讯问笔录》存在诱导性提问、不实记录等问题,提请检察官关注取证程序的合法性与证据的客观性。她援引《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恳请检察官要求公安机关保存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以供后续核查。在审查批捕环节,她的这一举措成功影响了检察官对《讯问笔录》可信度的判断,动摇了指控证据的根基。
羁押必要性之论:否定逮捕前提
从人身危险性出发,明月律师结合B某无前科劣迹、有稳定公职、具备随传随到条件等事实,论证其无社会危险性,不符合逮捕所需的“社会危险性”法定条件。同时,她紧密衔接“少捕慎押”刑事司法政策,阐明对无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不予羁押,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直接体现,从必要性层面彻底否定了逮捕的合法性。
明月律师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后,检察机关经审查全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B某无逮捕必要,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B某在被刑事拘留11天后顺利释放。在后续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历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最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其不起诉理由完全承接并印证了辩护律师在审查批捕阶段提出的核心观点,彰显了侦查阶段辩护工作的前瞻性与专业性。明月律师在这个案件中,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精准的辩护策略,成功为B某保住了公职,真正守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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