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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助力原告追回应收货款并驳回被告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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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12 · 1867人看过
导读:浙江群恒律师事务所潘登律师自2014年执业,服务于杭州地区,承办案件超300件,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等领域。此次案例为上海XX公司与杭州XX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潘登作为原告委托代理人参与案件,历经本诉与反诉审理。
杭州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助力原告追回应收货款并驳回被告反诉

律师简介与案件背景

潘登,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士、云南民族大学法学硕士,是浙江群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他自2014年开始执业,服务地区为杭州,联系地址在杭州市拱墅区东新街道新天地商务中心四幢西楼601室。其专注于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300件,尤其在合同领域经验丰富,成功办理合同纠纷案件200余件。此次涉及的是上海XX公司与杭州XX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2015年2月4日,上海XX公司因杭州XX公司收到货物未按约定付款,将其起诉至杭州市XX区人民法院,杭州XX公司于同年3月5日提出反诉。

诉讼双方主张与证据

原告上海XX公司诉称,2013年6月与被告签订《供货合同书》,按约供货后被告尚余241200元未支付,要求被告支付该款项及利息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为此提供了供货合同书、提货单、对账单等证据。被告杭州XX公司辩称,所欠货款金额为238520元,应扣除押金1000元及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143600元,未付款是因产品质量问题行使不安抗辩权。同时提供了押金条、工程管理部通知单、告知函、修补费用及损失清单、工程施工合同等证据。被告在反诉中称,原告所供材料墙面出现裂缝,要求原告支付墙体修补费用、窝工损失及工期延误损失。

证据质证与事实认定

经庭审质证,法院对双方证据进行了认证。对原告提供的供货合同书真实性予以确认,提货单和对账单结合被告自认陈述也确认其效力;对被告提供的押金条真实性确认,工程管理部通知单、告知函、修补费用及损失清单因原告质证意见成立未确认其效力,工程施工合同真实性予以确认。法院认定,2013年6月双方签订合同,自2013年6月28日至2014年1月7日,原告共向被告提供石膏砂浆544吨,2014年5月19日对账确认应收款余额为238520元,被告仅交纳托盘押金1000元,货款分文未付。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涉案《供货合同书》有效,被告应按约定付款。被告以产品质量问题抗辩及反诉缺乏有效证据,其抗辩不成立。最终判决杭州XX公司支付上海XX公司货款237520元及相应利息损失,驳回杭州XX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按比例分担,反诉案件受理费由杭州XX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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