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返还原物纠纷案件缘起
原告王X与被告赵XX系十余年同事关系。2019年1-3月间,双方协商合作承接工程项目,王X要求赵XX提供资金支持。2019年1月20日至11月20日,双方资金往来频繁。2019年11月26日,王X向赵XX出具欠条,将名下车辆苏XXXXXX自愿抵押给赵XX,约定欠款于2019年12月5日付清,若未付清则车辆过户给赵XX。2021年8月29日,王X妻子吴X找赵XX要车未达成一致报警,9月16日王X提起诉讼。
二、双方诉求与理由阐述
本诉原告王X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名下车辆、车钥匙及行驶证,支付车辆占有使用期间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等,认为2019年11月已还清借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不予退还车辆。本诉被告赵XX辩称原告未还清欠款,自愿将车辆抵债并办理过户手续,其系合理合法占有使用车辆。反诉原告赵XX请求判令被告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手续并承担诉讼费,称王X尚欠其款项,自愿将车辆过户。反诉被告王X则称反诉原告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程理想律师参与案件
被告(反诉原告)赵XX委托了胡X和程理想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程理想律师与胡X一同为赵XX提供法律支持,积极参与庭审,围绕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辩论,为维护赵XX的合法权益努力。
四、法院审理与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赵XX对质押车辆享有质权,王X未能清偿债务,要求返还质押财产无法律依据。对于王X要求支付车辆占有使用期间损失的主张,因债务未清偿,可在债务清偿完毕后另行主张。对于赵XX要求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手续的反诉主张,因有悖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驳回本诉原告王X、反诉原告赵XX的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75元由王X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赵XX负担。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