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背景与执业概况
高志博律师毕业于黑龙江大学,拥有全日制法学本科学历。自2013年起,他开始在黑龙江铁兵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23xxxxxxxx344138。其律所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汇智中心A座,为哈尔滨地区提供法律服务。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高志博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他深耕于刑事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百余件,在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假药罪、开设赌场罪、盗窃罪等经济类犯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受贿罪等职务类犯罪,以及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猥亵妇女儿童罪、抢劫罪等暴力性犯罪案件方面尤为专精,此类案件占比约50%。同时,在未成年人犯罪和聚众淫乱罪、组织介绍容留卖淫罪、黑社会组织性质犯罪、大型集团犯罪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除刑事领域外,他还擅长离婚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此外,高志博律师还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包括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黑龙江建大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大型国企和私企。
法院阶段争取减刑期
在长春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中,家属在法院阶段才委托高志博律师。在此之前,被告人已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量刑为三年有期徒刑。一般情况下,法院阶段很难改变检察院的量刑结果。但高志博律师仔细阅卷后,发现检察院量刑存在漏洞。检察院以现场抓获为由,未认定被告人自首情节,但卷宗显示被告人是电话传唤到案,应属于自首情节。高志博律师抓住这一漏洞,在法院阶段据理力争,最终帮助被告人认定上自首情节,从而使刑期降档,减少了刑期。该案件中,被告人许XX在2024年7月17日通过招工微信群添加自称李XX的微信好友,同意做提供银行卡并帮助取现的兼职工作。7月23日,许XX提供名下建设银行账户接收XX转入的人民币XX万元后转入其名下储蓄银行账户,并全部取现,非法获利XXX元。同日,许XX为赚取人头费XX元,将被告人郝XX介绍给李XX。7月31日,郝XX提供名下银行卡接收刘XX转入的人民币XX万元后转入其名下工商银行卡,并全部取现,非法获利人民币XXX元。案发后,许XX于2024年9月3日退赔电信诈骗被害人XX人民币XX元。公诉机关指控许XX、郝XX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终,法院认定二被告人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认定为自首,可以减轻处罚。
在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案件中,高志博律师担任被告人辛XX的辩护人。20XX年X月X日至XX日期间,被告人刘XX明知上线人员严XX从事犯罪活动,仍通过被告人柏XX联系被告人辛XX,指使辛XX使用其银行卡帮助接收、转移赃款。经核实,辛XX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账户收到李XX、黄XX被诈骗钱款人民币XXX元。案发后,各被告人共计赔偿诈骗被害人李XXXXX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XX、柏XX、辛XX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刘XX、柏XX、辛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辛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被告人刘XX、柏XX系自首。公诉机关建议判处刘XX、辛XX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柏XX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高志博律师作为辛XX的辩护人,提出柏XX、辛XX对所转移钱款系犯罪赃款的性质不明知,且具有自首、从犯、并代为退赔被害人的行为。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刘XX、柏XX系自首,辛XX系坦白,各被告人均系从犯且认罪认罚并主动退赔诈骗被害人经济损失的辩护意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辛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