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本案是一起因建筑物、构筑物倒塌引发的损害责任纠纷。上诉人陈X、杨X与被上诉人王XX、XX公司、湖南XX公司、晏XX就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产生争议。陈X、杨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杨X不承担责任,由XX公司、某玉农产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由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其理由为陈X与晏XX系合伙关系,杨X只是受陈X雇佣,不是合伙人,且认为XX公司、某玉农产品公司有管理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一审情况回顾
王XX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陈X、杨X、晏XX、XX公司、某玉农产品公司赔偿损失并承担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2016年11月24日晏XX与湖南XX公司签订猪市档位交易服务合同,2017年初晏XX与陈X、杨X合伙经营猪市档位。2017年5月1日,王XX在工作时因赶猪台墙体倒塌受伤。一审法院认为,XX公司和湖南XX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晏XX、陈X、杨X作为赶猪台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王XX在本案中无过错,不应减轻侵权人责任。一审判决晏XX、陈X、杨X赔偿王XX各项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二审审理与判决
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提交证据。法院对陈X、杨X提交的证据进行认证,认为账本无法直接反映杨X与晏XX、陈X的关系,卡与本案处理无关联性,均不予认可。法院认为,XX公司、某玉农产品公司并非涉案赶猪台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且赶猪台倒塌并非因它们的原因,不应承担责任。杨X一审已自认合伙人身份,二审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认其合伙人身份,其上诉理由不成立。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律师助力与专业价值
在本案中,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的沈悠悠律师作为XX公司和湖南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其中。沈悠悠律师自2020年开始执业,办案认真负责,逻辑严谨,诉讼经验丰富。她致力于通过不同方法解决当事人难题,争取为当事人以最低的成本解决最大的问题,提供最高性价比的法律服务。在此次案件中,沈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逻辑思维,为当事人有力地维护了合法权益,展现了一名优秀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职业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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