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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胜诉,律师助力企业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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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12 · 172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沈悠悠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238人 执业6年
律所: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301202011260794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8711188863
案例展示:13个
律师优势:丰富的专业经验;沈悠悠,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沈律师办案认真负责,耐心细致,逻辑严谨,诉讼经验丰富,通过其专业的水平多次成功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从业以来,先后为宁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乡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办理了多起成功案例,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沈律师致力于通过不同方法解决当事人难题,争取为当事人以最低的成本解决最大的问题,提供最高性价比的法律服务。你有法律忧愁,我就是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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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介绍了宁乡XX公司与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沈悠悠律师等为原告代理,案件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工程款并支付资金占用费。沈律师从业以来成功办理多起案件,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高性价比法律服务。

一、案件背景与委托

建筑工程领域,合同纠纷时有发生。此次宁乡XX公司与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备受关注。宁乡XX公司因与被告在工程款结算等问题上存在争议,委托了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的沈悠悠等律师。沈悠悠律师自2020年开始执业,她办案认真负责,逻辑严谨,有着丰富的诉讼经验。

二、案件详情与争议焦点

2009年8月28日,原宁乡县XX公司(现变更为原告宁乡XX公司)与被告XXX公司签订了《宁乡县东城XX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后,双方对工程价款的具体数额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认为审定价值为XXX.61元,但实际支付了XXX元,被告应返还多领取的钱并支付资金占用费。被告则辩称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对审计结果不认可等。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个:原告应当支付的工程款数额是多少;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多支付的工程款是否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原告资金占用费。

三、证据审查与鉴定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一系列证据,被告对部分证据提出了不同意见。法院对证据进行了审查,对部分证据予以采信。因双方对工程总价款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法院依法委托XX公司进行鉴定。XX公司作出了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被告对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但法院认为基于竣工图纸出具的工程造价意见书合法有效,予以采信。

四、法院判决与律师贡献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工程项目工程价款为XXX.34元,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工程款606752.66元。原告的诉讼请求未过诉讼时效,被告应支付资金占用费。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工程款606752.66元,并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沈悠悠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诉讼经验,在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她致力于通过不同方法解决当事人难题,为当事人争取以最低的成本解决最大的问题,提供了高性价比的法律服务。此次案件的胜诉,不仅体现了沈悠悠律师的专业能力,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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