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业基本信息
沈杰律师于2021年开启执业生涯,执业证号为132062xxxxxxxx558,现就职于江苏平帆律师事务所,担任律所合伙人一职。他毕业于江苏大学法学专业,拥有管理学与工学双学士学位。其服务地区主要为江苏南通,律所联系地址是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广州路99号江海大厦20层20022003室。他还是中国法学会会员、南通市律师协会社会公益(法律援助)工作委员会委员,获得过南通市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论文一等奖。
擅长业务领域
沈杰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纠纷等领域。在劳动争议纠纷中,他善于运用非诉谈判和司法诉讼方式,为当事人最大限度维护合法权益,避免损失。他还多次作为企业代理人进行诉讼,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在复杂家事与遗产规划方面也颇有建树,成功代理多起标的额超千万的婚姻财产纠纷与遗嘱继承诉讼,能在维护当事人家庭情感与实现财产权益最大化之间找到平衡。
重要经验成果
执业以来,沈杰律师累计处理商事纠纷案件三百余件,多次主导复杂重大企业维权行动。他曾为某上市公司处理标的额超亿元的合同纠纷,展现了其在合同纠纷处理方面的深厚功底。还为多家“独角兽”企业策划并执行劳动人事争议防范,有效避免了企业因人事争议造成的损失,体现了他在劳动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
砂浆公司合同案
2014年,原告XX公司与被告倪X签订《定作加工合同》,向X六期工程供应复合保温板。合同履行中,倪X参与货物数量及金额核对并签字确认,但截至起诉时仍有214,319.7元货款未支付。2025年3月19日,XX公司将实际施工人王X及其前员工倪X诉至江苏省南通市XX区人民法院,要求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利息。被告王X辩称已结清款项,且债权已过诉讼时效,XX公司应向第三人申报债权。
沈杰和张律师代理此案,首先进行证据收集与梳理,全面搜集并整理《定作加工合同》、对账单、通话录音等关键证据,确保证据链完整,明确证明供货事实及欠款金额,特别是倪X作为项目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及其对账行为的有效性。接着进行法律论证与抗辩应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精准论证货款支付义务及逾期利息计算标准,针对王X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提出因倪X离职后未正确披露实际施工人身份导致维权延迟的理由,成功反驳对方抗辩。在诉讼策略制定方面,发现实际施工人身份争议后,及时申请追加王X为共同被告,积极准备并提交相关生效判决书,证明王X的实际施工人身份,强化其付款责任,通过合法程序推动案件进展。最终法院认定XX公司与王X之间存在有效买卖合同关系,倪X签署的对账单对王X具有约束力,XX公司催款行为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判决王X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充电桩损坏赔偿案
2025年3月1日,俞X将其用于货拉拉平台货物运输的汽车停放在停车场充电时,因被告一管理维护的充电桩供电异常,车辆突然断电且无法启动。俞X将车辆送修,产生维修费18427.1元,维修周期较长。另有袁某的汽车在此充电时也出现相同故障。俞X委托沈杰律师代理,将某市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唯一股东杨X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维修费、营运损失,杨X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抗辩原告无专业资质检测报告证明车辆损坏系充电桩故障所致,维修费与营运损失证据不足。
沈杰律师作为俞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精准收集维修凭证、接处警证明等证据形成完整锁链,反驳被告“无专业检测报告”的抗辩。在主张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时,紧扣法律规定凸显杨X举证不能的后果。针对营运损失,结合行业标准合理调整诉求。法院认为俞X与被告一形成事实服务合同关系,被告一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车辆损坏与充电桩管理不当存在高度盖然性,营运损失按标准计算,被告一为一人公司,杨X需承担连带责任。最终判决被告一给付俞X合计19848.1元,杨X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求。
执业理念践行
沈杰律师秉持持续以专业、专心的服务态度,深耕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领域的执业理念,致力于为南通地区的个人与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他凭借独特的跨学科背景,在处理案件时,工学的严谨逻辑让他能从复杂案件细节中梳理关键脉络,管理学的系统思维则助力他为当事人制定更具全局观的解决方案。在每一个案件中,他都努力成为当事人身边值得托付的法律后盾,用实际行动践行着自己的执业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