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厚教育背景
尹艳华律师毕业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法学院、林学院,同时取得法学学士和文学学士学位,拥有双学士学位。这样的教育背景为她的法律执业生涯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使其在面对各类复杂的法律问题时,能够从多个角度进行思考和分析,为精准解决问题提供有力支撑。
自2012年起,尹艳华开始在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37xxxxxxxxxxx306。作为律所的副主任、合伙人,她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山东、滨州地区的法律界崭露头角。
刑事辩护佳绩
在刑事辩护领域,尹艳华律师深耕多年,承办过数百起疑难要案,涵盖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刑事领域。在陈某某700多万骗取出口退税案中,陈某被拘留后,家属第一时间委托尹艳华律师会见。律师会见后出具了侦查阶段的法律意见,虽取保申请未被批准,但在某安提请批捕后,尹艳华律师申请不予批捕,最终在第37天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案件移交审查起诉后历经两次退补,她抓住各嫌疑人之间供述的矛盾之处,出具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经过反复沟通和听证会争取,最终某检对陈某存疑不起诉。
在赵某某电信诈骗案里,赵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某安刑事拘留,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出具有期徒刑三年的量刑意见,赵某拒签认罪认罚具结书。尹艳华律师认为赵某不构成诈骗罪,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开庭前,公诉人变更起诉,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赵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省厅督办的朱某某涉卡案二审中,辩护人提出部分无罪、部分罪轻的辩护意见,公诉人建议量刑有期徒刑六年,一审判决两罪并罚四年三个月,罚金十五万。尹艳华律师继续代理二审,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朱某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一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十万,减少了罪名与刑期。还有开设赌场案主犯被认定为从犯获缓刑、崔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获“不构罪不起诉”等成功案例,都展现了她对证据的极致钻研和对法律的绝对敬畏。
婚姻家事专长
除了刑事辩护,尹艳华律师还将业务拓展到婚姻家事法律服务领域。她深知婚姻家事纠纷背后的情感纠葛与民生需求,将刑事领域的严谨逻辑与实战经验延伸到这些案件中。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归属、家庭暴力维权、遗产继承等婚姻家事案件时,她既保持法律人的专业理性,又怀揣同理心洞察当事人的情感诉求。
面对涉及刑事元素的婚姻家事案件,如一方因刑事犯罪导致的离婚财产分割、服刑人员抚养权纠纷、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型犯罪(如婚内诈骗、侵占共同财产等),她能凭借刑事辩护积累的证据分析能力与司法实践经验,精准梳理案件脉络。例如,在某起婚内一方涉嫌重婚罪的离婚案中,她协助当事人厘清夫妻共同财产与涉案资金的界限,避免无辜方承担责任,还通过严谨的证据论证,在离婚财产分割中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针对家庭暴力引发的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她既代理刑事部分的辩护,又同步处理离婚及损害赔偿事宜,实现刑事与民事权益的全方位保障。
复杂案件处理
在被告人刘X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尹艳华律师接受委托后辩护策略清晰。公诉机关指控刘XX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6722.46万元,个人非法获利263.9886万元,认定其为从犯。尹艳华律师通过仔细阅卷、多次会见被告人并深入沟通,确定了以精确化犯罪数额、明确从犯地位并争取最大程度从宽处罚为核心的辩护策略。
庭审中,她在精确指控金额方面指出,审计报告及起诉书指控的吸收存款金额与非法获利金额存在计算不精确之处,如“复投”金额不应重复计算,部分集资参与人的存款不应计入刘XX名下业绩,客户之间的“对冲”款项应予扣除,刘XX以自有资金的投资不应计入吸收公众存款金额,部分仅有合同无银行流水佐证的投资真实性存疑不应认定,刘XX代领后转交给客户的利息及案发前已返还的部分获利应从非法获利总额中扣除。在厘清违法所得范围上,她提出价值35万元的XX车系刘XX用个人债权冲抵所得,不应简单认定为违法所得。同时强调刘XX的从犯地位及罪轻情节,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资金往来情况、刘XX积极退赔获谅解等。还提出本案应属单位犯罪的定性辩护意见。
最终法院经审理,部分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虽对犯罪金额相关异议部分未采纳,但确认“复投”金额在量刑时酌情考虑;认定XX车属于违法所得应予追缴;充分采纳了刘XX的从宽处罚情节,最终判决被告人刘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这一案件再次体现了尹艳华律师精准的辩护能力和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专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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