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丰富的执业履历与专业领域
杨权法律师执业于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320xxxxxxxx27344,服务地区为常州,联系地址位于常州市新北区龙锦路12592号15楼。自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在法律实务上有着深厚的积淀。他深耕于劳动工伤、婚姻家事和行政争议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其中劳动工伤案件占比约75%,可见其在劳动工伤领域的专注与专精。同时,他在行政争议和刑事辩护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其教育背景为复旦大学在职法律硕士,这种专业的学术训练为他的法律实践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律协任职凸显专业价值
杨权法律师担任常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教育培训考核委员会委员、第五届立法与行政委员会委员。在律协的工作岗位上,他能够参与到律师行业的教育培训考核以及立法与行政相关事务中。这不仅体现了行业对他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的认可,也有助于他更加深入地了解行业动态和法律政策的制定情况,从而更好地为客户提供优质、专业的法律服务。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中,他可以与其他优秀律师交流经验,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在立法与行政委员会的工作则能让他及时把握法律的最新变化,为客户的法律事务提供更具前瞻性的解决方案。
在常州市武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一起工资、赔偿金争议案中,杨权法律师作为江苏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参与其中。2023年2月7日,仲裁委依法受理了申请人王XX诉江苏XX公司工资、赔偿金争议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杨权法律师积极推动双方协商处理相关事宜。最终,相关款项得以支付,申请人王XX于2023年3月22日向仲裁委递交了撤回仲裁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仲裁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仲裁委准予申请人王XX撤回仲裁申请。这起案件的成功处理,体现了杨权法律师在劳动争议处理方面的专业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他能够在复杂的劳动纠纷中,找到合适的解决途径,为客户避免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杨权法律师与其同事蒋XX作为原告潘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2019年7月2日8时45分左右,在常州市武进区发生一起复杂的交通事故。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与孙XX驾驶的货车相撞后,孙XX所驾车辆又撞到在公交车站台上等候公交车的行人潘XX,致潘XX受伤,事故发生后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弃车逃逸。经认定,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应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孙XX应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潘XX不承担该起事故的责任。
原告潘XX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各被告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多项费用共计人民币86097.87元。在诉讼过程中,各方被告和第三人都提出了不同的答辩和陈述意见。被告孙XX称自己是常州XX公司的驾驶员,驾驶行为是职务行为,且个人没有垫付情况;被告常州XX公司认可孙XX的意见,并表示事故发生后已向原告垫付10000元;被告XX公司对事故经过和责任认定无异议,但对赔偿责任划分和医保外费用扣除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同时称事故发生后已垫付医疗费10000元;第三人紫金XX公司称其垫付8233.22元,要求一并处理。
法院经审理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起事故的赔偿责任进行了认定和划分。法院认为,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潘XX损失以及各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综合分析认定如下:对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法院根据原告方、紫金XX公司提供的医疗费票据核定为32854.29元并确认其中的90%符合保险约定;对于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营养费720元、残疾赔偿金41896.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500元、交通费500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护理费,法院按照规定计算为4350元。综上,法院核定潘XX的损失为88571.09元,应由XX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64246.8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3311.7元;常州XX公司赔偿医疗费985.6元。法院最终作出判决,对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部分予以支持,同时被告常州XX公司和XX公司的垫付款可在其赔偿义务中予以抵扣。在这起案件中,杨权法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诉讼经验,为原告潘XX争取到了合法的赔偿权益,在复杂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理清各方责任,准确适用法律,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代理服务。
杨权法律师秉持“专心细致办案”的执业理念,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都展现出了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无论是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还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他都能够以严谨的态度和专业的能力,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