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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周口刑事辩护律师李鉴春:成功办理张某合同诈骗不起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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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12 · 1903人看过
导读:李鉴春律师自2009年起执业于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至今已逾十载。他深耕刑事辩护领域,累计承办案件超1000件,成功办理刑事相关案件300余件,尤其擅长侵犯人身、财产、知识产权等案件。在职务犯罪领域也有突出表现。其代表性案例为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无罪不起诉案,展现了他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专业能力。
河南周口刑事辩护律师李鉴春:成功办理张某合同诈骗不起诉案

教育与执业背景

李鉴春律师毕业于东北林业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拥有法学学士学位。自2009年开始在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411xxxxxxxx70435。他所在的律所位于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交通路中段百盛国际大酒店25楼。从执业至今,李鉴春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他是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

在执业过程中,李鉴春律师深耕于刑事辩护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他尤为专精于侵犯人身、侵犯财产、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此类案件占其承办刑事案件的比例约为50%。同时,在掩饰隐瞒帮信、诈骗、非法经营、开设赌场、强奸等细分类型案件上,他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此外,在职务犯罪领域,李鉴春律师亦具备突出的专业能力,承办该领域案件达40件,其中主要集中在职务侵占案件,占比约为60%,并且他熟悉贪污受贿等关联案件的处理。

案件基本情况

在众多承办案件中,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起诉案具有典型性。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了《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约定由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2021年3月至2021年11月期间,张某以该工地需要脚手架为由,向该公司租赁脚手架设备。然而,张某将该批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其此前所欠其他公司的设备,并未用于约定工程。截至案发,张某未用于约定工程的脚手架等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后来张某因故离开工地,撤离时既未清点场地设备,也未告知部分设备已用于他处。

基于此情况,该公司以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对张某立案侦查并采取了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辩护工作要点

李鉴春律师作为辩护人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此案后,立即围绕案件事实与证据体系展开了系统性、针对性的辩护工作。

首先,全面核实证据,重建客观事实。他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了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

其次,精准辨析主观意图,否定非法占有故意。李鉴春律师重点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其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而且张某撤离时虽未清点告知,但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

再者,明确刑民边界,主张纠纷性质属民事范畴。李鉴春律师系统论证了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

最后,及时提交专业意见,提供证据线索支撑。在审查起诉阶段,李鉴春律师迅速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清晰构建了“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推动检察机关对案件定性进行审慎审查。

案件结果与意义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鉴春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经复查,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这起案件在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已被刑事立案侦查的情况下,通过李鉴春律师专业、及时的介入,成功在审查起诉阶段阻却刑事追诉,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体现了多方面的辩护价值,如善于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厘清法律边界,准确区分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注重主观故意的证据分析与论证,在缺乏直接证据时通过行为模式、财物去向等间接证据构建有利于当事人的事实认定;审前辩护的及时性与有效性,通过在审查起诉阶段系统提交意见,影响检察机关起诉决策,避免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增加当事人诉累;在申诉复查阶段保持辩护成果,不起诉决定经申诉程序仍获维持,彰显了辩护意见的扎实性与说服力。本案结果不仅体现了李鉴春律师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专业判断能力,也凸显了审前辩护在实质化审查中的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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