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与执业背景
陈俊全律师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硕士学位。自2017年起,他便开始在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他的执业证号为1450xxxxxxxx74722,服务地区主要为南宁,律所位于南宁市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栋5楼501。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陈俊全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深耕于刑事领域和民事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刑事案件占比约70%,同时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上也有颇多实践。他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赢得了众多客户的信任。此外,他还担任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以及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等职务。
成功刑事辩护案例
在陈俊全律师的执业生涯中,有众多成功的刑事辩护案例。林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陈俊全律师的努力下最终获不起诉。李某涉黑案,经过陈俊全律师的辩护,最终只构成寻衅滋事罪。杨某故意伤害罪案,同样在其辩护下获不起诉。陈某猥亵罪案,陈俊全律师为其争取到了缓刑。这些案例充分展示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以蒙X寻衅滋事罪案为例。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犯聚众斗殴罪。2023年2月4日2时许,被告人蓝xx在大化县大化镇新化XX“布xxx”门前对路过的蒙X、韦X等人吹口哨,引发双方争吵,后发生斗殴,造成蒙Xx、韦X等四人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七被告人持械积极参加斗殴,应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各被告人判处相应刑期。
陈俊全律师作为被告人蒙Xx的辩护人,提出了有力的辩护意见。首先,他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本案起因是蓝xx酒后辱骂、挑衅路过的蒙X等人,属于“无事生非”行为。蓝xx等人纠集人员是为了寻求刺激、争强好胜,并非针对特定人员打击报复,且殴打行为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其次,蒙Xx具有多项量刑情节。案发后,蒙Xx在案发现场等待并配合民警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他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且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基于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陈俊全律师建议若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对蒙Xx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案件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七被告人积极参加斗殴,聚众斗殴行为造成四人轻微伤后果,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七被告人持械聚众斗殴,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共同犯罪中,七被告人均为主犯,其中蒙Xx、唐XX、卢Xx是作用相对较大的主犯,蒙X、蓝xx、蒙Xx、韦X系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案发后七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七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且案发后分别对对方人员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蒙Xx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唐XX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卢Xx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蒙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蓝x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蒙X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韦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虽然最终法院未完全采纳陈俊全律师关于罪名定性的意见,但在量刑上充分考虑了各被告人的情节,对他们进行了减轻处罚并对部分被告人适用了缓刑,这也体现了陈俊全律师在辩护过程中的努力和成效。在多年的执业过程中,陈俊全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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