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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凉山刑事辩护律师郑勇:成功办理多起重大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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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04 · 2041人看过
导读:郑勇律师自2009年起于四川迈德律师事务所执业,服务于四川凉山地区。他专注刑事辩护近二十年,累计承办案件超500件,其中刑事相关案件300余件,尤其擅长网络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案件。他成功办理了博某抢劫杀人案二审改判无罪、张某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不予批捕等众多典型案件,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执业背景与理念

郑勇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自2009年开始在四川迈德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51xxxxxxxx243091。他所在的律所位于凉山西昌市月海路2段13号19栋五楼。郑勇律师秉持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在近二十年的执业生涯中,一直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其中刑事相关案件300余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尤为专精于网络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案件,这些案件占比约80%,同时在职务犯罪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他还是四川迈徳律师事务所总所(凉山州西昌市)副主任,高级合伙人,以及凉山州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

典型案件办理

在他办理的众多典型案件中,博某抢劫杀人案令人印象深刻。辩护团队紧密协作,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一审重审仍然认定有罪,但在二审时直接改判博某无罪。这一结果充分展现了郑勇律师团队在复杂刑事案件中的辩护能力。

张某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涉案汽车机油达3000多万元。在侦查阶段,郑勇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证据不足不应批捕的辩护意见,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该意见,对张某不予批捕。

吴某滥伐林木案,涉案树木近一千株。郑勇律师提出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建议检察机关不予批捕,检察机关采纳后对吴某不予批捕。后侦查机关直诉,检察机关召开听证会,郑勇律师仍然坚持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最终检察机关对吴某不予起诉

杨某串通投标案,涉案金额2800万元。郑勇律师提出杨某的行为不符合串通投标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被检察机关采纳,对杨某不予起诉。

崔某故意伤害案,被害人伤情鉴定轻伤一级。郑勇律师提出崔某犯罪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被检察机关采纳,对崔某不予起诉。

宋某生产销售假药案,涉案金额30多万元。郑勇律师提出宋某犯罪情节轻微自首从犯、可以不诉的辩护意见,同样被检察机关采纳,对宋某不予起诉。

何某窝藏包庇案,何某帮助在押犯脱逃。郑勇律师提出何某系胁从犯、有自首情节等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判决何某免于刑事处罚。

束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束某提供银行卡“跑分”,涉案金额一百多万元。郑勇律师提出束某系被动参与、时间短、获利少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判处束某缓刑

毛某贩卖毒品案,涉案毒品6000余克,一审判处毛某死刑。二审时郑勇律师提出毛某系被动参与、犯罪作用及地位低于同案犯的辩护意见,二审改判毛某死缓。阿某贩卖毒品案,涉案毒品7000余克,一审判处没收阿某60万元个人财产,二审发回重审,郑勇律师提出60万元系阿某合法财产的辩护意见,一审重审改判退还阿某60万元个人财产。

重要经验总结

郑勇律师所在的团队是攀西地区唯一专注刑事案件的精英团队。在长期的执业过程中,他们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以滥伐林木不起诉案为例,被害人吴XX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被不起诉人XX带领村民砍伐了其承包地种植的价值500多万元的果树,要求追究吴X等人滥伐林木的刑事责任辩护人郑勇律师向公安机关提出吴X等人不构成滥伐林木罪的法律意见未被采纳,公安机关报捕后,郑勇律师又向检察机关提出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检察机关采纳了该意见,未批准逮捕吴X等人。公安机关后来又将吴X等人直诉到检察机关,郑勇律师提出本案涉案林木并非《森林法》采伐管理范围内的林木及犯罪主体不适格等法律意见,建议检察机关不起诉吴X等人。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并召开了听证会,作出对吴X等人不起诉的决定。这一系列案件的成功办理,体现了郑勇律师及其团队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他们通过准确的案件判断、透彻的证据分析和有理有节的法庭辩护,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深受当事人的信任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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