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与执业背景
黄光杰律师本科毕业于桂林电子科技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学位。他于2020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45xxxxxxxx232282,是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其服务地区主要为广西百色,律所的联系地址是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那毕大道环球大夏右塔13层。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他累计处理案件超过千件,在企业法务处理、民商经济纠纷解决、刑事辩护等诉讼业务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他始终秉持“认真负责、细心高效”的服务宗旨,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优质、专业的法律服务。
代理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柯XX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较为典型。被告人柯XX出于非法获利目的,在2019年底网上与他人达成买卖苏铁意向。明知苏铁系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仍多次收购国家一级保护植物德保苏铁,随后进行培育并出售。2020年至2021年期间,柯XX先后4次以60100元/株的价格,购买德保苏铁335公斤约200株,放置在其经营的园艺店内培育。培育过程中,6株被丢弃、4株死亡,其余除109株未出售外,至少91株以120180元/株的价格售出,非法获利10920元。2021年10月17日,柯XX在其店铺内主动配合公安民警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件辩护过程
案件审理期间,黄光杰律师作为柯XX的辩护人介入。他全面查阅了案卷材料,多次会见被告人,仔细梳理案件细节与量刑情节。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柯XX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其承担恢复生态环境成本16786元。黄光杰律师提出柯XX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无主观故意、事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并建议认定其构成自首并适用缓刑。
案件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柯XX的行为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柯XX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但综合其犯罪情节,未采纳认定自首及适用缓刑的建议。最终判决被告人柯XX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被告人柯XX退至法院的恢复生态环境成本16786元,上缴国库由凌云县人民政府统筹用于林业资源管理;继续追缴被告人柯XX违法所得10920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律师辩护价值体现
在本案中,黄光杰律师精准梳理案件核心情节,提炼出柯XX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情节,为被告人争取从宽处罚奠定了基础,有效降低了量刑幅度。针对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他制定了针对性的辩护策略,在庭审中清晰地阐述辩护观点,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求进行了合理抗辩,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此外,他积极引导被告人主动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缴纳罚金及生态环境恢复成本,展现了悔罪态度,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处罚创造了有利条件,推动案件依法公正审理。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他协助被告人明确赔偿责任与范围,促成相关款项及时缴纳,既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减轻了被告人的诉讼负担,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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