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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交通事故与债权债务律师王帅龙:成功代理多起高额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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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04 · 167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王帅龙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6年
律所:浙江理论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6202010196844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5988212693
案例展示:17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会外语,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办理过大量的债权债务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系柯桥区工会工作室的调解员调解过大量劳动争议纠纷、工伤赔偿等、曾长时间帮助我区行政复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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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王帅龙律师自2020年起在浙江理论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承办五百余件案件。他专注于民商事诉讼案件代理,尤其擅长处理交通事故、各类债权债务纠纷、合同纠纷。曾成功代理交通事故致行人死亡案,为家属争取83万余元赔偿;还代理路面缺陷致电动车侧翻死亡案,为家属争取65万余元赔偿,以证据和法律为依托,切实维护当事人权益。

执业基本情况

王帅龙律师毕业于法学本科专业,自2020年开始在浙江理论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33xxxxxxxx196844。他服务于绍兴地区,律所联系地址为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湖东路2608号促进大厦16楼。王律师拥有工会调解员这一职称,秉持着“以证据为核心,以法律为依据,最大化维护当事人权益”的执业理念。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五百余件,执业领域广泛,涵盖债权债务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事、刑事辩护、行政复议诉讼以及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能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一站式、综合性法律解决方案。

处理交通事故死亡

2023年5月18日,一起交通事故导致行人死亡。被告一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交叉路口停车起步时,与被告二驾驶的无号牌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摩托车侧翻后撞击路边行人,行人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一负主要责任,被告二负次要责任,死者无责任。被告一的车辆分别在保险公司A投保交强险(保额20万元)、在保险公司B投保商业三者险(保额15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后,保险公司A已垫付医疗费1.8万元,被告一额外补偿原告10万元(不列入赔偿范围)。

死者近亲属委托王帅龙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一、被告二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864225.49元,两家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优先赔付。接受委托后,王帅龙律师全面收集事故责任认定书病历资料、医疗费发票、死亡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保险单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针对被告二“车辆属非机动车”“客观无法投保交强险不应加重责任”等抗辩,结合交警部门车辆定性结论合理界定责任;针对保险公司A“护理费标准过低”“精神损害抚慰金按责任划分”等抗辩,提交相关证明反驳;针对保险公司B“医疗费扣减10%”“护理费重复计算”“丧葬费按私营标准核算”等抗辩,逐一提交证据论证费用合理性。最终,法院全面采纳王帅龙律师代理意见,认定死者合理损失830725.49元,判决保险公司A赔偿原告198000元,扣除已垫付的18000元,尚应赔付180000元;保险公司B赔偿原告442907.84元;被告二赔偿原告189817.65元。

代理路面缺陷死亡案

2022年12月20日清晨,受害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某桥梁处车辆单方面侧翻,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交警部门无法查清侧翻具体成因,但发现事发桥梁与路面连接处不平整,超出相关养护规范标准,该路段管理与养护单位为被告市政管理中心,且事发时未设置警示标志。受害人配偶与儿子委托王帅龙律师和石XX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诉请金额存在笔误。

接受委托后,王帅龙律师与石XX律师全面收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尸体鉴定意见书、医疗费发票、亲属关系证明等关键证据,证实路面缺陷客观存在且超出规范标准。针对“事故成因无法查清”问题,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论证被告作为道路管理养护单位未履行法定职责应承担侵权责任。面对被告“无法证明事故与路面缺陷存在因果关系”“受害人自身未尽注意义务”等抗辩,律师强调路面高差超出规范是客观侵权隐患,被告未履职存在过错,同时认可受害人有一定过错但不能免除被告核心赔偿责任。精准核算各项合理损失,纠正原告诉请金额笔误。法院经审理采纳律师核心代理意见,认定原告合理损失,判决被告市政管理中心赔偿原告物质损失的50%即637479.84元,另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合计赔偿657479.84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12.5元,由原告负担39.5元,被告负担51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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