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背景概述
郑勇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从2009年开始在四川凉山开启执业生涯,执业证号为151xxxxxxxx243091,现就职于四川迈德律师事务所,担任该所副主任,同时还是凉山州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他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深耕刑事辩护领域近二十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超过500件,其中成功办理刑事辩护相关案件300余件,在网络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上尤为专精,这些案件占其承办刑事案件的比例约80%。
在博某抢劫杀人案中,郑勇所在的辩护团队紧密协作。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一审重审,在这一系列过程中博某都被认定有罪。但辩护团队并未放弃,继续深入研究案件,在二审时提出有力辩护观点,最终二审直接改判博某无罪。这一结果充分体现了辩护团队对案件的深入分析和精准把握,为当事人博某争取到了公正的判决,彰显了刑事辩护的重要意义。
张某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中,涉案汽车机油价值达3000多万元。在侦查阶段,郑勇律师就敏锐地发现案件证据存在不足的问题,及时向检察机关提出证据不足不应批捕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经过审查,采纳了该意见,对张某不予批捕。这一结果避免了张某被错误羁押,为其后续的辩护争取了有利时机,也体现了郑勇律师在案件侦查阶段就能够准确判断证据情况并提出有效辩护的能力。
吴某滥伐林木案里,涉案树木近一千株。被害人吴XX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吴某等人砍伐其承包地种植的价值500多万元的果树,要求追究刑事责任。辩护人郑勇先是向公安机关提出吴X等人不构成滥伐林木罪的法律意见,但未被采纳。公安机关报捕后,郑勇又向检察机关提出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检察机关采纳意见未批准逮捕。后来公安机关直诉,郑勇提出本案涉案林木并非《森林法》采伐管理范围内的林木及犯罪主体不适格等法律意见,建议检察机关不起诉。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并召开听证会,最终作出对吴某等人不起诉的决定。
串通投标案不诉
杨某串通投标案涉案金额达2800万元。郑勇律师经过仔细研究,提出杨某的行为不符合串通投标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该意见最终被检察机关采纳,对杨某不予起诉。这表明郑勇律师对罪名的构成要件有深入的研究和准确的判断,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无罪辩护。
故意伤害案不诉
崔某故意伤害案中,被害人伤情鉴定为轻伤一级。郑勇律师提出崔某犯罪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认真考虑后,采纳了该意见,对崔某不予起诉。这体现了郑勇律师在处理故意伤害案件时,能够全面分析案件情节,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生产假药案不诉
宋某生产销售假药案涉案金额30多万元。郑勇律师提出宋某犯罪情节轻微、自首、从犯、可以不诉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经过审查,认为该意见合理,对宋某不予起诉。这显示了郑勇律师在处理生产销售假药这类案件时,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情节,为当事人提供恰当的辩护策略。
窝藏包庇免刑
何某窝藏包庇案中,何某帮助在押犯脱逃。郑勇律师提出何某系胁从犯、有自首情节等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该意见,判决何某免于刑事处罚。这一结果体现了郑勇律师对案件情节的精准分析和对法律适用的准确把握。
网络犯罪判缓刑
束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束某提供银行卡“跑分”,涉案金额一百多万元。郑勇律师提出束某系被动参与、时间短、获利少的辩护意见。法院综合考虑后,判处束某缓刑。这表明郑勇律师在处理网络犯罪案件时,能够根据案件特点提出合理的量刑建议,为当事人争取到较为有利的判决结果。
毒品犯罪改判
毛某贩卖毒品案涉案毒品6000余克,一审判处毛某死刑。郑勇律师在二审时提出毛某系被动参与、犯罪作用及地位低于同案犯的辩护意见。二审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该意见,改判毛某死缓。在阿某贩卖毒品案中,一审判决没收阿某60万元个人财产,二审发回重审后,郑勇律师提出60万元系阿某合法财产的辩护意见,一审重审改判退还阿某60万元个人财产。这两起毒品犯罪案件的辩护结果,体现了郑勇律师在处理重大毒品犯罪案件时的专业能力和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力维护。
郑勇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对案件的认真负责态度,在四川凉山地区的刑事辩护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众多当事人争取到了公正的判决和合法权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