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初起争端
原告刘XX与被告康XX公司于2019年5月4日签订《康美之家会员权益产品购买协议》,约定购买丽江玉龙养生坊房屋。刘XX按约支付购房款,但房屋虽已封顶,被告却迟迟未履行交付过户手续。且经了解,被告销售房屋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土地使用年限仅40年,与宣传的70年不符,原告认为被告存在虚假宣传,经多方交涉无果后诉至法院。
双方辩词各执一词
庭审中,原告刘XX要求确认协议无效,被告返还购房款、支付利息并赔偿损失。被告康XX公司辩称在签订协议时已告知原告相关证件在办理中,协议不仅是房屋认购,还有会员权益服务。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取得预售许可证,原告起诉时间与公司拿证时间有时间差,合同效力认定存在争议,公司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被告认为不存在故意隐瞒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原告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证据审查明晰事实
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原告提交了《康美之家会员权益产品购买协议》、收据、承诺书、视频及证人证言等;被告提交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法院经审查,对原告提交的部分证据予以确认,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证明力也予以确认。根据审查确认的证据,明确了双方签订协议、原告付款及被告拿证等时间节点及相关事实。
法院判决定分止争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因签订时被告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且在起诉后才取得,该协议无效。被告应返还购房款,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9年5月12日起的利息。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及被告拿证情况,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0,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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