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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卖安置房是否需夫妻双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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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1.21 · 1501人看过
导读:安置房售卖签字要求取决于产权归属。若为夫妻共同财产,售卖原则上需双方签字,因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多为共同共有,处分时需协商一致,一方擅自售卖可能构成无权处分。若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条件,买卖有效,另一方权益或受损。若产权仅登记在一方且为个人财产,该方签字即可,关键是确定产权性质。
售卖安置房是否需夫妻双方签字

一、售卖安置房是否需夫妻双方签字

这取决于安置房的产权归属情况。若安置房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售卖时原则上需夫妻双方签字。因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一般属于共同共有

在处分共同财产时,需双方协商一致并共同实施法律行为。否则,一方擅自售卖可能构成无权处分。若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条件,比如不知情、支付合理对价且完成产权变更登记,那么该买卖行为有效,另一方权益可能受损。

若安置房产权仅登记在一方名下,且能证明是其个人财产,那么售卖时该方签字即可。所以关键在于确定安置房的产权性质,以此判断售卖签字的要求。

二、售卖共有安置房一方擅自签字是否合法

售卖共有安置房一方擅自签字一般不合法。根据《民法典》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另有约定的除外。

若一方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签字售卖,此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若其他共有人事后追认,则合同有效;若拒绝追认,合同对其他共有人不发生效力。同时,若买受人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可取得房屋所有权,其他共有人只能向擅自签字一方请求赔偿损失;若不符合善意取得,其他共有人可要求返还房屋。

三、一方擅自签售卖共有安置房合同有法律效力

一方擅自签售卖共有安置房合同,一般是有效的,但共有人可要求赔偿

依据《民法典》,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若合同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如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等,合同是有效的。不过,若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不能完成房屋过户。其他共有人可主张追回房屋,但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除外,即第三人受让该不动产时是善意、以合理价格转让且已办理登记。若房屋无法交易,其他共有人可要求擅自处分者赔偿损失。

在探讨售卖安置房是否需夫妻双方签字时,还有一些相关要点值得关注。若安置房是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擅自售卖,即便签了合同,另一方也有权主张合同无效。另外,安置房存在不同的产权性质,部分可能有交易限制,如果一方瞒着另一方售卖受限制的安置房,可能会引发诸多法律纠纷经济损失。要是你对售卖安置房过程中的夫妻权益、合同效力等问题存在疑问,或是在实际操作中遇到了难题,别让困惑困扰自己。赶快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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