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介绍
王定洪律师毕业于云南大学,自2016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530xxxxxxxxx1641,现任职于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他的服务地区为昆明,联系地址是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永安国家34楼。
在正式成为执业律师前,王定洪有着丰富的法律相关工作经历。2012年5月至2013年12月,他在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担任法警;2015年1月5日至2016年6月,在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实习。2016年7月至2020年12月,成为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2021年至今担任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民商部部长、民商部主要负责人。
自执业以来,王定洪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余件,其中刑事案件100余件,民事案件300余件,包括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离婚纠纷等。他深耕于刑事辩护领域,尤其对重大刑事案件的辩护积累了丰富经验,已成功办理刑事相关案件100余件。他秉持“受人之托、忠于之事,客户对案件结果的满意,是我最大的追求”的执业理念,一直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二、主办案例
王定洪律师曾为“徐XX等五人寻衅滋事案”中的被告人王XX提供辩护。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徐X1、段XX、徐X2、王XX、汪XX五人因购房贷款受阻,要求开发商全额退还首付款,协商未果且经民警告知需依法解决后,未通过合法途径维权。当日14时许,四人驾车再次来到售楼中心,撞坏路障礼宾杆后,伙同汪XX持凶器进入销售中心,毁坏财物、威胁工作人员,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经鉴定,被毁坏财物价值1182元。五名被告人被安宁市人民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定洪等各辩护律师开展了一系列工作。介入后,律师详细查阅案卷材料,与被告人充分沟通,了解案件全貌及被告人情况。基于案件分析,制定了多层次辩护策略,对指控基本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将重点放在争取从轻、减轻处罚上。提出的关键辩护意见包括争取自首情节认定,指出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自首;有三位律师提出部分被告人系从犯,但该意见未被采纳;普遍强调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财物损失小,社会危害性有限;部分律师指出被害方在处理纠纷中可能存在不当,对矛盾激化有责任,但该意见也未被采纳。此外,在律师见证解说下,五名被告人均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最终,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采纳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认可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构成自首、系初犯偶犯等辩护意见。五名被告人均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在本案中,王定洪等辩护律师虽未能改变罪名认定或争取到主从犯区分,但价值显著。保障了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各项权利,协助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使案件快速审结;精准把握量刑情节,以“自首”及“初犯、偶犯”等情节的说理使被告人获得相对较轻刑罚;为被告人提供专业法律指引,稳定其情绪;作为沟通桥梁,促进了案件公正、高效审理。
王定洪律师联系方式可在律图网台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