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云南的法律界,有这样一位资深律师,他叫王定洪,来自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自2016年执业至今,他已累计承办案件逾400余件,其中刑事案件100余件,民事案件300余件,在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等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经验。
王定洪的专业能力在徐XX等五人寻衅滋事案中得到了充分体现。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徐X1、段XX、徐X2、王XX、汪XX五人因购房贷款受阻无法支付尾款,在与开发商协商退款未果且被民警告知依法解决后,并未走合法途径维权。当日14时许,四人驾车撞坏路障礼宾杆,伙同汪XX持凶器进入销售中心,毁坏财物、威胁工作人员,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安宁市人民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
王定洪作为被告人王XX的辩护律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他和其他辩护律师一样,介入案件后首先全面查阅了案卷材料,与被告人充分沟通,了解案件全貌以及被告人的主观心态和客观行为。基于对案件的分析,辩护律师们制定了多层次的辩护策略,由于均对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便将辩护重点放在争取从轻、减轻处罚上。
王定洪和其他辩护人提出了一系列关键辩护意见。他们强调被告人在明知他人报警后仍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请求法庭依法从轻处罚。部分律师还提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以及本案起因于购房纠纷,被害方可能存在不当之处等意见,但后两者未被法院采纳。此外,律师们普遍指出各被告人均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财物损失数额小,社会危害性相对有限。在律师的见证和解释下,五名被告人均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为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获得从宽处理奠定了基础。
最终,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也认可了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构成自首、系初犯偶犯等辩护意见。五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拘役六个月。
王定洪等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不可忽视。他们保障了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各项权利,推动认罪认罚程序,使案件得以快速审结,避免了冗长诉讼对被告人的精神消耗。精准把握量刑情节,让被告人获得相对较轻的刑罚。通过专业法律分析,稳定了当事人情绪,还搭建起被告人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沟通桥梁,促进了案件的公正、高效审理。王定洪以自己的专业和责任感,践行着“受人之托、忠于之事”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法律框架内最宽缓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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