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承包合同期满,附属物补偿方式是什么
土地承包合同期满,附属物补偿方式如下:
首先,看合同约定。若合同对期满后附属物补偿有明确规定,依约处理。
若无约定,一般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对于可拆除的附属物,承包人可自行拆除,若拆除可能损害土地的,应按合理方式拆除。不可拆除的,比如建造的永久性建筑物等,可由双方协商作价补偿,协商不成可通过评估确定价值后补偿。
还有一种情况,若附属物是因承包人对土地改良等合理投入形成,承包人有权要求对其投入及形成的附属物价值进行适当补偿,以保障其合理权益。总之,要综合多方面因素确定合理的附属物补偿方式,平衡发包人与承包人利益。
二、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应如何处理
土地承包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应按以下方式处理。
对于已经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例如承包方已在土地上投入资金进行改良,发包方需对投入部分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若发包方隐瞒土地权利瑕疵致合同无效,要赔偿承包方损失;若双方都存在疏忽,按过错比例担责。
此外,对于因该合同取得的土地收益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分配或收缴。如承包方在合同无效前收获的农产品,一般归承包方,但可能需考虑发包方权益进行适当调整。
三、土地承包合同违约咋解除
土地承包合同一方违约,另一方可按以下方式解除合同。若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守约方可直接通知违约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也可直接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若违约未达到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需先查看合同中有无约定解除条件,有约定且违约情况符合条件的,守约方可依约解除。若合同无约定,可与违约方协商解除,协商一致时合同解除。
当明确“土地承包合同期满,附属物补偿方式是什么”后,实际操作中还有几个关键细节需留意。比如承包期内搭建的附属物是否需经审批?若未经合法审批,可能无法获得补偿;此外,若发包方以“合同未明确约定”为由拖延或克扣补偿款,承包方该如何举证维权?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实际权益的落地,若你正面临土地承包期满的附属物补偿纠纷,或是对具体补偿标准、认定流程有疑问,别让模糊认知耽误应得权益,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能帮你理清细节、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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