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密协议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保密协议通常存在以下例外情形:
1.信息已公开:若保密信息已进入公众领域(非因接收方违反协议导致),接收方无需再承担保密义务。
2.合法获取:接收方在披露方披露前,已合法掌握该保密信息,且不承担保密限制。
3.第三方正当提供:接收方从第三方处合法、正当地获取该保密信息,且第三方无保密义务限制。
4.法律要求披露:若因司法、行政等法定程序要求披露保密信息,接收方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披露,不构成违约,但应及时通知披露方。
5.自行研发:接收方通过自身独立研发得出与保密信息实质相同的内容,不受保密协议约束。
二、保密协议的哪些情况可能导致其无效
保密协议在以下几种情况可能无效:
1.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若协议内容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比如约定泄露商业秘密的赔偿责任违反《民法典》等相关法律的赔偿规则,协议会被认定无效。
2.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保密协议权利义务明显失衡。如公司让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却不给予任何保密费用补偿,员工承担过高保密义务,可能被认定显失公平而无效。
3.损害公共利益:协议内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无效。例如保密事项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生态环境等。
4.主体不适格:签订保密协议的主体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保密协议无效。
三、保密协议的经济补偿标准是多少
法律未明确规定保密协议经济补偿的具体标准。通常,若保密协议同时涉及竞业限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应按月给予经济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约定,但如果双方未约定且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可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若该标准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则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而单纯的保密协议,是否支付补偿及补偿标准,全由双方协商确定。
当我们梳理保密协议的例外情形有哪些时,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司法机关调查要求等常见情形,实践中还有不少容易被忽略的细节问题。比如,若员工因过失泄露非核心保密信息且未造成实际损失,是否属于可免责的例外?又如,保密协议中约定的例外条款与法律强制性规定冲突时,应以哪项为准?这些问题看似细微,却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如果您在签订或履行保密协议时,对例外情形的认定、相关责任划分仍有疑问,别让模糊认知耽误您的权益维护,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精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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