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子女能否享受动迁房
继子女能否享受动迁房需依据具体情况判断。关键在于其是否为被征收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共同居住人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若继子女满足共同居住人条件,就有权享受动迁利益。例如,继子女户口在被征收房屋内,长期实际居住,且在本市他处无房或居住困难,可参与动迁利益分配。反之,若不满足上述条件,如户口不在此、未实际居住等,一般不能享受动迁房权益。此外,若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通过遗嘱等方式明确继子女的动迁权益,继子女也可依此获得相应利益。
二、继子女能否代位继承亲属的遗产
继子女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代位继承。首先,若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了抚养关系,其法律地位等同于亲生子女。
根据《民法典》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如果符合条件的继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先于被继承人(即继子女的继祖父母等)死亡,且继子女与继父母有抚养关系,那么继子女可代位继承其继父母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但如果继子女与继父母未形成抚养关系,就不享有法定的继承权,自然也无法代位继承。所以,继子女能否代位继承关键在于其与继父母是否存在抚养关系以及是否满足代位继承的其他法定条件。
三、继子女能否依法行使代位继承权
根据法律规定,继子女在特定情形下能依法行使代位继承权。
首先,若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了抚养关系,那么继子女就享有与亲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义务。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这里的直系晚辈血亲包括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比如,继子甲与继父乙形成抚养关系,继父乙的亲生儿子丙先于乙死亡,此时甲若符合条件可以代位丙继承乙的遗产。
但如果继子女与继父母未形成抚养关系,继子女就不具备法定的继承人资格,自然也无法行使代位继承权。所以,关键在于判断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存在抚养关系。
当我们关注继子女能否享受动迁房时,实践中还需明确两个关键前提:一是继子女与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或承租人是否形成了实际抚养关系,这是认定其是否具备动迁利益主体资格的核心;二是动迁安置政策中对“同住人”的具体认定标准,继子女是否在动迁房内实际居住满一定期限、是否依赖该房屋为主要生活来源等,都会影响其权益。若您正面临动迁安置纠纷,对继子女的权益边界模糊,或是不清楚动迁政策中的具体认定细节,别再自行摸索,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逐一拆解问题,帮您精准理清权益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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