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法律顾问 > 诉讼指南 > 刑事辩护超10年,办理千余案首创“捕前辩护”概念

刑事辩护超10年,办理千余案首创“捕前辩护”概念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12.04 · 1527人看过
导读:张烜墚律师执业于上海靖霖(天津)律师事务所,执业已逾10年,专注刑事辩护。带领团队办理各类刑事案件1000余件,无罪案例150余件,杨某某案评为全国十大无罪案例。首创“捕前辩护”,是2024中国区商业犯罪领域实力之星。

张烜墚律师作为上海靖霖(天津)律师事务所的主任,他的法律职业生涯已颇具厚度:曾担任天津市某区检察院检察官五年,之后转岗从事律师执业又已超过十年。在检察院工作期间,他于侦查监督科(批捕科)任职,办理各类刑事案件数百起,积累了丰富的刑事案件办理经验。2015年投身律师行业后,他在精研刑事法律的同时,恶补民事和行政法律知识,历经三年学习与实践,打通了对刑事、民事、行政三大法律体系的认识,尤其对处理各类“刑民行”交叉案件形成了独到见解。2019年,他带领的团队规模已达十人,并于2020年率领刑事团队加盟全国知名刑事专业律所——靖霖律师事务所,创办天津分所,坚持只办理刑事案件,以绝对的专注确保在刑事领域的足够专业。

执业以来,张烜墚主任带领团队办理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网络犯罪性犯罪、刑民交叉等各类刑事案件一千余件。经过有效辩护,取得了各类无罪案例一百五十余件,其中包括多个法院无罪判决,并有大量不起诉、公安机关撤案、解除强制措施的成功案例。其办理的李某敲诈勒索二审改判无罪案,曾被评为全国十大无罪案例。他首创“捕前辩护”概念,对检察院审查批捕阶段的辩护有独到经验,根据统计数据,其亲自办理的捕前阶段介入的案件,不批捕概率在百分之七十五左右。此外,还有大量改变案件定性、重罪变轻罪、重刑期变轻刑期、实刑缓刑的成功案例。他对二审案件辩护颇有心得,代理的二审案件绝大多数都取得了改判或发回重审的结果。代理的多起重大刑事控告案件则帮助当事人追赃挽损,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张烜墚律师现任天津市法学会诉讼法学分会副会长、天津市律师协会理事、天津市红桥区律工委主任、天津市法学会刑法学分会理事、天津市法学会犯罪学分会理事、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听证员、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创新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南开大学法律硕士实践导师、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兼职教师、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法律系客座教授。他入选2025年天津市律协颁布的刑事专业领域专业律师名单,担任天津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培训导师,并曾获“2024年桂客年会最受欢迎律师”称号。他还作为嘉宾参与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栏目,是“法治网”特邀普法律师,并为《辩护人认为》(第四辑)刑事辩护观点的挖掘、提炼与运用提供了支持。近年来,他研发了《如何发掘被遗漏的客观事实》、《审查批捕阶段辩护技巧》等十四门刑事辩护课程。

近期,由张烜墚律师参与辩护的一起挪用公款罪案件,体现了其在职务犯罪辩护中的专业实践。该案案号为(20某某)津01某某刑初2某某号,公诉机关为天津市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某某,男,19某某年某月3日出生于天津市,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张烜墚律师作为辩护人之一出席庭审。

天津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查明:天津市某模具厂为天津某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全民所有制企业。1998年3月至2008年3月,被告人白某某在模具厂工作,担任厂长兼党总支副书记。2008年3月至2019年11月间,白某某先后在其他多家公司工作,担任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2008年9月,模具厂计划外破产退出,按照上级公司安排,白某某继续负责模具厂破产退出后的相关工作,包括职工安置、处理敏感性债务等。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天津某模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找到被告人白某某,欲借款人民币50万元用于公司经营,并约定2万元利息,白某某应允。随后,白某某私下指示负责模具厂破产退出后遗留工作的原财务人员荆某办理此事。荆某按照白某某的要求,从其保管的用于解决破产遗留问题的资金中支取50万元转入余某的银行账户。余某收到款后借给其经营公司的朋友刘某,刘某将该款用于归还公司借款、支付人员工资等经营用途。2014年3月11日,刘某将51万元还款转入荆某的个人账户,后荆某将其中的1万元利息取出交给白某某,余某又将剩余的1万元利息交给白某某,白某某将上述2万元非法占有

2019年10月31日,某集团纪委工作人员带领白某某到天津市某区监察委员会,白某某交代了其上述犯罪事实并将2万元违法所得退缴至集团纪委。2020年1月17日,天津市某区监察委员会对白某某立案审查调查。上述事实,有主体身份材料、工商登记资料、银行账户明细等书证证人余某、刘某、荆某等人证言,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庭审中,被告人白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表示认罪。其辩护人张烜墚律师等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第一,白某某系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第二,本案挪用公款行为时间不长,不属于犯罪手段恶劣,挪用的公款在短期内全部归还,没有造成国家财产的损失;第三,白某某认罪态度良好,亦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综上所述,建议对被告人白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50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同时认定,被告人白某某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前三点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较为客观,予以采纳。但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建议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个人决定将用于解决破产企业遗留问题的公款50万元借予他人,所涉款项数额相对较大,且将所得赃款归个人支配使用,故不宜免予刑事处罚,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白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某某年某月3日起至20某某年某月25日止。二、被告人白某某退缴在案的涉案赃款,依法全部予以没收。

在这起案件中,辩护人围绕自首认定、行为后果、退赃情节等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进行了系统辩护,部分意见得到了法庭的采纳,从而在量刑上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从轻处罚的结果。从昔日检察官到今日专业刑辩律师,从办理数百起检察案件到带领团队攻克超千件刑事辩护,张烜墚律师以其独特的职业履历、极致的专业专注和系统的理论研发,在天津刑事法律界构筑了鲜明的专业品牌,持续以“捕前辩护”、“无罪辩护”等专业实践,守护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法治的公平正义。

网站地图

更多#法律顾问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