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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超10年,以事实法律为准绳为当事人争取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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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02 · 127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尹艳华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4年
律所: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16201211239306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8554309766
代表案例:17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尹艳华律师,女,中共党员,现执业于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3716201211239306,合伙人,副主任。被评为滨城区优秀律师,滨州市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理事,滨州市律协惩戒委员会委员,第四届、第五届滨州市律师协会刑事务委员会委员,第四届滨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业务委员会委员。自2012年从业以来,办理了大量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免于起诉、从轻判决等有利于当事人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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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尹艳华律师执业超10年,任职于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主攻刑事辩护。执业以来承办数百件刑民案件,以刑事案件为主。获滨城区优秀律师等荣誉。秉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理念,为当事人仗义执言,守护合法权益。

刑事辩护领域,尹艳华律师的专业能力得到了业界与当事人的高度认可。她深耕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刑事领域,承办过数百起疑难要案。她曾为公安部、省公安厅督办的重案进行辩护,并为面临重刑的当事人成功争取从轻判决。例如,在陈某某涉嫌七百多万元骗取出口退税案中,她紧抓审查逮捕关键期,直击证据矛盾,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存疑不起诉;在赵某某电信诈骗案中,她推翻了检察机关提出的三年量刑建议,通过变更罪名成功帮助当事人获得缓刑判决;在省厅督办的朱某某涉卡案二审中,她力挽狂澜,成功减少了指控罪名与刑期。此外,在开设赌场案中,她成功将主犯辩护为从犯并获缓刑;在崔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不构成犯罪不起诉”的结果。她持有山东省中级职称证书(刑事专业三级证书),以精细化辩护和对证据的极致钻研著称。

与此同时,尹艳华律师将刑事领域的严谨逻辑与实战经验,延伸至婚姻家事法律服务中。她处理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家庭暴力维权、遗产继承等案件时,既保持专业理性,又怀揣同理心。面对涉及刑事元素的婚姻家事案件,如因一方犯罪导致的离婚财产分割、服刑人员抚养权纠纷等,她能凭借刑事辩护积累的证据分析能力与司法实践经验,精准梳理案件脉络,全方位保障当事人的民事与刑事权益。

近期,由尹艳华律师代理的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体现了其在经济犯罪辩护中精细化、精准化的辩护策略。本案被告人刘某某原系山东高速某分公司退休职工。公诉机关指控,刘某某(已判决)成立某市某公司,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通过业务员以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巨额公众存款。被告人刘某某自2015年9月起担任该公司渤海十路店业务员,参与上述非法集资活动。公诉机关指控刘某某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6722.46万元,个人非法获利263.9886万元(含价值35万元的某品牌汽车一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但认定其为从犯。

接受委托后,尹艳华律师作为辩护人,通过仔细阅卷、多次会见被告人并深入沟通,确定了以精确化犯罪数额、明确从犯地位并争取最大程度从宽处罚为核心的辩护策略。在庭审中,其辩护工作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首先,在精确指控金额方面,辩护人指出审计报告及起诉书指控的吸收存款金额与非法获利金额存在计算不精确之处。具体提出:“复投”金额不应重复计算;部分集资参与人(如宋某某、张某某等)的存款不应计入刘某某名下业绩;客户之间的“对冲”款项应予扣除;刘某某以自有资金以其本人及亲友名义的投资,属于个人投资行为,不应计入其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部分集资参与人仅有合同而无银行流水佐证,其投资真实性存疑,不应认定;刘某某代领后转交给客户的利息,以及案发前已返还给集资参与人的部分获利,应从其非法获利总额中扣除。

其次,在厘清违法所得范围方面,针对价值35万元的汽车奖励,辩护人提出,该车系刘某某使用其本人与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债权置换所得,实质上是用其个人债权冲抵,不应简单认定为违法所得。

再次,在强调从犯地位及罪轻情节方面,辩护人坚持并强化了公诉机关已认定的从犯情节,强调刘某某仅为基层业务员,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同时,向法庭提交了多项证据:刘某某账户交易明细;部分集资参与人出具的谅解书,证明刘某某案发前积极退赔并获得了部分受害人谅解;刘某某向王某的还款收条,证明其积极退赃的态度和行为;亲属关系证明等,以证实其以亲友名义进行的自有资金投资事实。

最后,在定性辩护层面,辩护人曾提出本案应属单位犯罪,以区分自然人与单位责任,虽然此意见最终未被法庭采纳,但履行了全面辩护的职责。

法院经审理,部分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关于犯罪金额,法院确认审计报告已按“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对预扣利息、刘某某本人及亲友投资等进行了扣减,故对辩护人相关异议不予采纳;但确认“复投”金额虽不予扣除,可在量刑时酌情考虑。关于涉案汽车,法院认定其属于违法所得,应予追缴。法院充分采纳了刘某某系从犯、如实供述、自愿认罪、部分退赃退赔并获部分受害人谅解、有查封财产在案等从宽处罚情节。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

本案在指控金额巨大的情况下,辩护人尹艳华律师通过精准聚焦于金额核算、违法所得界定以及全面挖掘从宽情节,有效说服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了被告人的从犯地位及多种罪轻情节,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相对较轻的刑罚,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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