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仲鹏律师作为湖北刻度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他的执业生涯已超过五年。在此期间,他独立承办的刑事案件数量已近二百件,以丰富的实战经验、清晰的办案逻辑和高效的应对策略,在刑事程序中为当事人构筑起坚实的法律防线。肖仲鹏律师毕业于长江大学,获法学专业学士学位,并持有中国执业律师资格证。他始终秉持这样的执业理念:专注于刑事辩护,对待每一起案件、每一个当事人、每一件咨询都有信心、有耐心、有恒心、有责任心,始终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
肖仲鹏律师深信,刑事案件的结局关乎自由、财产乃至生命。他以高度的责任心对待每一桩委托,其承办的多起案件取得了令当事人极为满意的结果,充分展现了其精湛的辩护技艺与不懈努力。他曾精准把握程序,争取最佳结果,例如代理的“贺某某故意伤害案”,通过创新性地运用公证提存保证金方式,成功促成荆州市首例以此形式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在“严某寻衅滋事案”中,通过细致工作,最终为当事人赢得不起诉结果。他也曾深挖案件细节,成功阻击追诉,如在“赵某某非法拘禁案”中,于侦查阶段成功争取到不批准逮捕决定;在“艾某某强奸案”与“傅某某高利转贷案”中,凭借对证据链条的洞察,有力说服公安机关最终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此外,他成功应对重大复杂案件,捍卫当事人权益,例如办理“2020年公安部十大督办案件之一刘某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面对重大压力,通过精准辩护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判决;在“张某某非法经营案(涉案金额3600万元)”中,通过有力辩护实现“实判实销”;在“张某某非法采矿案”中,为当事人赢得缓刑机会。肖仲鹏律师曾是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刑事辩护律师、北京盈科(荆州)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
近期,由肖仲鹏律师代理、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贺某某故意伤害案”,是其创新运用法律程序、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典型案例。该案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1967年12月4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于2022年4月5日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于2022年4月12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次日公安机关对贺某某取保候审。本案辩护人为肖仲鹏律师。
案件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2年6月2日移送荆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经依法审查查明:2022年3月28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贺某某与被害人孟某某因工作原因在微信群内发生口角纠纷。下班以后,孟某某随身携带一把锤子前往贺某某家中理论。同日19时许,孟某某徒步到达荆州区川店镇松园村贺某某家门前,并与贺某某发生争吵,随后孟某某用手抓住贺某某衣服领口,贺某某便顺势用刀将孟某某颈部左右两侧刺伤。贺某某发现孟某某颈部流血后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并在原地等待警察到来。2022年4月1日,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孟某某损伤程度为一处轻伤一级,三处轻伤二级。
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肖仲鹏律师开展了专业的辩护工作。贺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在律师的协助下,贺某某通过公证提存的方式,缴存了赔偿保证金八万元,以实际行动表达了赔偿意愿并提供了履行保障。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检察院认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贺某某犯罪以后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愿意赔偿被害人孟某某并已提存赔偿保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检察院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该不起诉决定书同时载明,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孟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在这起案件中,肖仲鹏律师通过创新性地运用公证提存赔偿保证金这一方式,不仅为当事人贺某某争取到了检察院不予起诉的最佳结果,使其免于刑事判决,同时也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当事人对被害人的经济赔偿提供了切实可行的路径,体现了刑事辩护中化解纠纷、修复社会关系的积极价值。这一做法在当时系荆州市首例,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新的思路。
从办理公安部督办的重大复杂案件,到细致处理普通的故意伤害案件;从在审判阶段进行有力辩护争取缓刑,到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通过有效沟通和法律论证争取不批捕、不起诉乃至撤销案件,肖仲鹏律师在五年多的执业历程中,始终以其对刑事辩护的专注、对案件细节的耐心挖掘、对当事人处境的责任担当,践行着“四心”理念。他坚信,没有微不足道的案件,只有不可或缺的自由。